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 绍市农〔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21〕39号)和《关于印发“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有关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市农〔2021〕13号文件即行废止。
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版)
一、关于稳定粮食生产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一条)
(一)政策条款:对全年稻麦复种或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 亩及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 140 元的直接补贴 (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亩 140 元);鼓励早稻生产,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早稻种植补贴政策。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及以上。
2.扶持标准
每亩不低于140元的规模种粮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亩140元)。早稻种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镇乡(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镇乡核实。镇乡(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镇乡(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按机插连作晚稻面积,由各区、县(市)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每亩50元的机插连作晚稻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镇乡(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机插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镇乡核实。收到申请后,镇乡(街道)逐户核实机插大田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镇乡(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政策条款:执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扶持标准
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的贷款额给予3%的贴息。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及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指定银行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审核。银行根据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及种粮面积计算贴息资金,并报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贴息资金分户清册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贴息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贴息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政策条款: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持或适当提高原补助标准(含对镇乡<街道>奖补),其中新建项目亩均建设标准一般不低于1800元,提质改造项目亩均投入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1.扶持对象
经核准列入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
2.扶持标准
(1)新建单个项目亩均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1800元,提质改造项目亩均投入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地方资金从当地土地出让金列支。鼓励各区、县(市)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投入、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提高亩均投入标准。
(2)对镇乡<街道>奖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申报材料
(1)要求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3)项目施工图。
4.审批程序
(1)镇乡申报。镇乡(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县级审核。
(3)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资金兑现。省农业农村厅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奖补兑现。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通过农田建设项目定期调度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政策条款: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安排。
1.扶持对象
经核准列入“非粮化”整治优化工作的主体。
2.扶持标准
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申报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根据各区、县(市)“非粮化”整治优化政策实施方案确定。
(六)政策条款:对油菜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油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油生产经营主体,且当年相对集中种植油菜50亩及以上。
2.扶持标准
每亩120元的油菜种植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经镇乡(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分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镇乡核实。镇乡(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镇乡(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政策条款:支持开展水产养殖池塘种植水稻试验。试验池塘面积不少于15亩,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后,在海涂区域水产养殖池塘试验的,每亩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内陆区域水产养殖池塘试验的,每亩奖励0.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扶持对象
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后,开展水产养殖池塘种植水稻试验的水产养殖主体。
2、扶持标准
海涂区域水产养殖池塘试验的,每亩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内陆区域水产养殖池塘试验的,每亩奖励0.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件1)。
(2)试验总结。
(3)试验池塘养殖生产记录(三项记录)、相关照片等。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八)政策条款:对当年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符合我市居民消费习惯的优质稻米(主要指晚籼谷(米)、晚粳谷(米),下同)数量达到2000吨以上(折合原粮计算,下同),或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2000亩以上,运回粮食500吨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给予每吨最高10元的补贴。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当年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符合我市居民消费习惯的优质稻米(主要指晚籼谷(米)、晚粳谷(米),下同)数量达到2000吨以上(折合原粮计算,下同),或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2000亩(含)以上,运回粮食500吨(含)以上的。
2.扶持标准
每吨不高于1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100万元,如补贴额突破安排资金,补贴标准按比例降低。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提供)(附表2)。
(2)经县级粮食物资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清册(附表3、附表4)。
(3)企业营业执照。
(4)粮食采购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复印件;从企业或通过粮食经纪人采购的,须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发票复印件及汇款凭证;建立生产基地的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当地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证明)。
(5)运输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绍运输发票或合法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单位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实行送到价的毋须提供运输凭证)。
4.审批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数量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级粮食物资部门。
(3)市级审定。市级粮食物资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级粮食物资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二、关于传承发展特色经典产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条)
(一)政策条款:传承发展茶产业,对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茶叶科研、技术推广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研制或成果转化开发的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通过,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每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5)。
(2)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主体新产品开发情况及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传承发展市花(兰花)产业,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3万元、2万元;对兰花新品种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兰花生产、经营、研发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当年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3万元、2万元。
(2)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花卉展销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兰花新品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品种不重复奖补,以获奖证书为证)。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6)。
(2)兰花科研项目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立项文件或批复复印件。
(3)获得国家级、省级花卉展销评比一等奖(金奖)的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级审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传承发展市树(香榧)产业,对列入省、市科研计划的香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香榧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扶持对象
(1)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获省、市政府部门立项的市树(香榧)类科研项目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全国、省政府及其部门、林业类行业组织组织的相关展销评比且其香榧及衍生产品获一等奖(金奖)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扶持标准
(1)对列入省、市政府部门立项的香榧类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2)对香榧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一年内同一品牌或同一香榧及衍生品多次参展获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只奖励一次)。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附表7)。
(2)香榧项目列入省、市科研计划的文件或香榧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文件或证书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对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的经营主体,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300元补助。
1.扶持对象
在越城、柯桥、上虞三区范围内,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的农户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扶持标准
对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的经营主体,按照糯稻实际种植面积,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8)。
(2)与绍兴酒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黄酒企业签订的糯谷订单收购协议。
(3)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地环境检测证明。
(4)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的糯稻实际种植面积。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三条)
(一)政策条款:对已通过验收的绿色防控示范区,继续开展绿色防控示范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4万元。
1.扶持对象
2017年以来,经县级以上认定通过的水稻绿色防控技术展示示范区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融合示范区创建主体。
2.扶持标准
符合市级绿色防控示范区要求,继续开展绿色防控示范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4万元。
3.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表(附表9)。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示范区进行验收并综合评分,根据分值高低确定入选名单。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绿色高产示范方经营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应用生态高效农作模式50亩(水稻连片)及以上且粮食亩产达到500公斤及以上,每个奖励2万元。
(2)绿色高产创建示范:被评为市级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的,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示范方评选标准:连片100亩及以上且位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统一应用绿色高产栽培技术,亩产达到早稻550公斤、连作常规稻500公斤、连作杂交稻575公斤、单季常规稻650公斤、单季杂交稻800公斤以上。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0、附表11)。
(2)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主要农事操作记录等(现场验收时出具即可)。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的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或绿色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情况择优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基地或示范方进行实割测产验收并根据产量高低确定入选名单。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符合条件的耕地质量提升实施化肥施用定额制经营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要求水稻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经济作物(茶叶、水果和蔬菜瓜果等)相对连片50亩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创建耕地质量提升实施化肥施用定额制配套技术的生产主体,且施化肥总量、氮量不高于《关于印发绍兴市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绍市农局专发〔2019〕78号)标准的,每个主体奖励3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2)。
(2)生产主体相关证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家庭农场或者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和承包合同复印件。
(3)实名购买作物主要用肥(如单质肥料、配方肥、缓控释肥、有机无机复合(混)肥、有机肥等)或施肥机器相关发票复印件。
(4)应用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替代化肥或机械深施、种肥同播、侧深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施肥方式的记录或照片等。
(5)创建总结、施肥等主要农事操作记录和示范标志牌(照片)等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推进生态化养殖,对养殖面积10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当年按养殖面积6%(含)以上新建并运行养殖尾水处理池、年水质检测2次(含)以上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养殖面积100亩及以上且按养殖面积6%(含)以上建有并运行养殖尾水处理池、年水质检测2次(含)以上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13)。
(2)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综合评定。
(3)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水产养殖面积、养殖尾水处理池面积。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实地抽验不少于1/3)。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五)政策条款:对规模100亩及以上的茶园按生态、有机方式进行生产管理,接受茶叶主管部门监管、检测,产品质量达到有机食品茶叶质量标准的,给予1—2万元奖补。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对规模100亩及以上的茶园按生态、有机方式进行生产管理,年度监管、检测达标的生产主体,每年按100~200亩(含)1万元、200~300亩(含)1.5万元、300亩以上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连续补助三年);年度监管、检测未达标的,不作奖补并取消后续年份奖补资格。
3.申报材料
年度监管报告。
4.审批程序
(1)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前两年已创建成功的生态有机茶园零使用化肥和零使用化学农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按实在年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创建主体的年度监管报告。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根据监管报告和检测报告,审定达标情况,公布前两年已创建成功的生态有机茶园监测结果。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六)政策条款:实施茶园土壤改良试点,由各区、县(市)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个规模100亩以上茶叶生产主体,指导综合施用商品有机肥、农家肥(菜籽饼)等肥料,提升茶园土壤肥力,对其肥料投入品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由各区、县(市)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定一个规模100亩以上茶叶生产主体,指导综合施用商品有机肥、农家肥(菜籽饼)等肥料,促进茶园土壤肥力提升,对其肥料投入品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表14)。
(2)土地产权证明或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编制试点方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定一个规模100亩以上茶叶生产主体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县级指导。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试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试点完成后形成总结材料,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关于实施机械强农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四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侧深施肥、履带式拖拉机、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等重点农业机械,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可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具体机具类型和追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扶持标准
具体机具类型和追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3)补贴机具的购置发票。
4.审批程序
根据各区、县(市)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确定。
(二)政策条款:对购置稻米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
2.扶持标准
对购置稻米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5);
(2)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
(3)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稻米加工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立项文件。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用植保无人飞机(需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开展飞防服务,服务面积超过1000亩次的经营主体,由各区、县(市)给予不低于每亩2.5元的作业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开展飞防植保服务超过 1000 亩次,且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飞防服务组织。
2.扶持标准
以无人机后台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单次单个服务对象面积经四舍五入取整后,每亩次给予不低于2.5 元的作业服务奖励。
3.申请材料
(1)飞防作业服务奖励申请表、服务情况汇总登记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飞防作业服务协议。
(3)无人机数据管理后台作业数据(必须包括作业所在地区位图、服务面积、服务时间、机手真实姓名、飞机编号等信息)。
(4)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手及服务对象确认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飞防服务组织向服务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镇乡审核。镇乡(街道)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连同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审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同意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4)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政策条款:对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年度内主体自筹资金(不含财政补助资金)购置农机设备、配套设施等超过100万元的,按投资额给予15%的补贴,每家补贴最多不超过25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
2.扶持标准
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当年度内主体自筹资金(不含财政补助资金)购置农机设备、配套设施等超过100万元的,按投资额给予15%的补贴,每家补贴最多不超过25万元。农机设备包括农机装备与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包括种植类、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及用房、场所(不含沟渠、路等农田基础设施)。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6)。
(2)省级农机服务中心认定证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主体购置农机设备、配套设施等投资额的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验,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五、关于加快种业高质量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五条)
(一)政策条款:对育成新品种进行奖励,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获省级及以上审定,给予育成单位每个30万元奖励;对新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获省级及以上登记或认定,给予育成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对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新品种所有权(仅限于第一育成单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获省级及以上审定(当年),给予育成单位每个30万元奖励;对新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获省级及以上登记或认定(当年),给予育成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每年);对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万元奖励(每年)。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或证书,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支持新品种示范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近3年新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示范方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计划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以及良种繁育场、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列入绍兴市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计划,且示范近3年新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个示范方3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7)。
(2)申请主体承包合同复印件。
(3)绍兴市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计划相关资料。
(4)示范总结、主要农事操作记录和示范标志牌(照片)等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种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的,给予总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种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且用地规范的种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18)。
(2)企业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企业利润表)。
(3)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
(4)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种子加工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立项文件。
(5)种子加工设施设备购置发票。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对种质资源繁育保护基地,开展本地种质资源收集、繁育及保护工作的,给予每份种质资源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繁育保护的种子公司、科研院所和省级及以上种质资源繁育保护基地。
2.扶持标准
对列入绍兴本地特色农作物品种目录的种质资源开展原生境保护、提纯复壮以及产业化开发利用的,给予每份种质资源1万元奖励。种植规模要求1亩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19)。
(2)企业营业执照。
(3)在绍兴区域内开展绍兴本地特色农作物品种原生境保护和提纯复壮等工作的相关资料照片。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五)政策条款: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或者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励资金。
(六)政策条款: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在部、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给予每年每家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保种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
2.扶持标准
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并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遗传资源保种保种场,在部、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给予每年每家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20)。
(2)企业相关证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承担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保种场须提供保种协议、保种方案等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七)政策条款:提升水产养殖,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当年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水产苗种场;当年列入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1)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的,每家奖励10万元。
(2)获省级原良种场的,每家奖励5万元。
(3)获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每家奖励2万元。
(4)对当年列入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每家单位奖励5万元(与创建的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水产苗种场,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13)。
(2)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八)政策条款: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后,对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1.扶持对象
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
2.扶持标准
通过南繁育种,选育出有苗头水稻新品系3份及以上(以参加省联品试验、省区试、省生产试验等为标准),补助10万元;配制杂交组合200对以上,种植育种小材料2000份以上,补助10万元,总计2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21)。
(2)南繁总结(附有苗头新品系相关检测报告等)。
(3)参加省级试验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六、关于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六条)
(一)政策条款:对农业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成套设备(不包含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扶持标准
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22)。
(2)设备购置相关发票、清单、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投资30万元及以上新购置成套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鼓励茶企进行成套生产加工设施装备技术改造,对投资30万元及以上新购置成套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5)。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设备投入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加快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数字化改扩建项目,对标准钢架大棚、玻璃温室、肥水一体化、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等硬件和智能化软件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含省级未来农场)的数字化改扩建项目,对标准钢架大棚、玻璃温室、肥水一体化、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等硬件和智能化软件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23)。
(2)列入省级数字化农业工厂的相关文件。
(3)数字化改扩建项目方案。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数字化改扩建项目软硬件投资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七、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七条)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林业经济示范区的给予资金奖励,获得省级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休闲养生城市命名的区、县(市),分别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命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人家命名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学校)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创建申报并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命名(认定)、批复(批准)的相关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休闲养生城市的区、县(市),每个奖励30万元。
(2)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的,每个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人家,每个奖励10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30万元、20万元。
(5)对新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学校)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八、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八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茶叶电商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市生产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茶叶电商。
2.扶持标准
鼓励发展茶叶电商,对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市生产茶叶,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的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5)。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茶叶销售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网络售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鼓励茶叶生产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微信等网络销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自产茶叶,累计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运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茶叶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对茶叶生产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绍兴本地茶叶,累计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运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5)。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茶叶销售额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九、关于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九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产地配送、直供直销、“互联网+”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体系项目建设,对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基地(参照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认定标准)。
2.扶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表24)。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3)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关于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条)
(一)政策条款:对完成股改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完成股改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25)。
(2)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股改验资报告;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公告文件。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文件。
(4)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书。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财政、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渔、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渔、林)业企业。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一、关于培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一条)
(一)政策条款: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创建申报并获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命名(认定)的家庭林场。
2.扶持标准
对当年被命名(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新组建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并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担保业务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并开展涉林担保业务的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
2.扶持标准
对新组建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并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担保业务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实施主体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2)证明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担保业务的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励资金。
十二、关于扶持农创客创业创新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二条)
(一)政策条款: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农创客, 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生产服务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手工艺、农村电商等,担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
2.扶持标准
(1)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近三年,即2020-2022年,已享受过的不重复享受)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且签订有效服务合同或提供有效证明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大学生农创客创业创新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26),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第1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申请第2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服务合同;申请第3条扶持政策的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创客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创客拨付资金。
十三、关于加强农业品牌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三条)
(一)政策条款: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5万元;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补3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或集体经济组织。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获评国家、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励5万元。
(3)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励3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27)。
(2)上级部门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国家相关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补1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续展认证的减半奖补。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各类组织。
2.扶持标准
经国家相关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补1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续展认证的减半奖补。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奖补申报表(附表28)。
(2)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绿色食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和“越乡好稻米”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
2.扶持标准
(1)鼓励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对当年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
(2)鼓励粮食生产主体参加好稻米评选,对当年度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和“越乡好稻米”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及证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励资金。
十四、关于推动农产品展示展销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四条)
(一)政策条款:对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万元。
1.扶持对象
由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参展或参加推介活动的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
(2)国际展对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次每个企业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
(3)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组展文件及组展情况汇总表。
(3)相关发票复印件。
(4)参展或专题推介活动现场影像资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境内展位费县级审核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意见负责兑现;境外展位费及推介活动补助市级审定后,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5)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境内展位费补助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
2.扶持标准
按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实际支出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招投标材料(如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提供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和合同协议;
(3)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中承担费用的发票。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由承办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加大市树推介,对参加市外展示展销会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参加市外的相关展销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
2.扶持标准
对参加相关展销推介活动的香榧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7)。
(2)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参加的函及现场参展照片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定。
(4)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开展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最高补助25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按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的实际支出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
3.资金兑现
根据市树香榧推广推介活动会议纪要、承办单位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十五、关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五条)
(一)政策条款: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对农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未来乡村”场景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向美丽经济转化等,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排名前两位的项目进行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当年完成,项目建设要有长远的投入产出绩效,能较好兼顾辐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每个区、县(市)限报1个项目,根据项目评审得分前两位确定项目奖补主体。
2.扶持标准
完成建设任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以所在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建设规划。
(4)项目的组织领导、配套政策、资金筹措、责任落实以及组织动员情况。
4.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所在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清单,梳理确定当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项目,择优提出参加全市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项目。
(2)市级评审。选聘第三方评审机构,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竞争性分配结果。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4)绩效管理。当年年底前,由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上报开展项目验收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抽验。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比例在下一年度拨付资金中扣减。
(二)政策条款:突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对形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效应的建设单位,每个奖励50万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就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1.扶持对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健全、农户分类准确率达到一定比例且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形成规模效应、整体形成示范效应的镇乡、街道。
2.扶持标准
经市级发文认定,当年度创建为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每个奖励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相关创建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比选并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六、关于加快建设“森林绍兴”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六条)
(一)政策条款:对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总和的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余由各区、县(市)承担。
1.扶持对象
列入市自然资源部门发文计划(确认)任务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按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含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和验收该项目所产生的设计、监理、招投标、审计等费用)总和的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承担。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森林生态建设奖补项目申请表(附表7)。
(2)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含项目实施的时间、面积、投资额等基本情况、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验收情况和申请金额等概况)。
(3)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文件或情况说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也可视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新获评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现代林场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每个奖励1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创建申报并获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命名(认定)的相关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评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点奖励10万元、省级现代国有林场奖励5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新获评省级“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每个奖励15万元。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三)政策条款:加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50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全市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或全市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的单位。
2.扶持标准
(1)按照《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水源地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50立方米)的,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2)对已组建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的单位,对其新增装备(设备)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引水灭火”水源地和队伍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29)。
(2)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蓄水量、竣工验收材料;新组建队伍的文件、队伍名单、新增装备(设备)的发票、支付凭证和装备(设备)照片等能够证明项目符合补助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也可视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四)政策条款: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70万元。对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任务的有关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15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或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的相关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1)按照每年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额度,安排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单位给予奖补。
(2)按照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额度,安排实施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项目,对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任务的有关单位给予奖补。
3.申报材料
(1)市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或申请人申请项目补助的报告(含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工程量、投入额、申请补助额等概况)。
4.审批程序
(1)县级申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行文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竞争性分配办法确定分配结果;若无竞争性分配意向或根据工作情况和资金额度难以实施竞争性分配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任务量和必要性等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以“工作清单+项目资金”的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4)绩效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于次年组织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未完成清单任务的,在年度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减。
(五)政策条款: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救护,对每个市级监测点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建设野生动物市级收容救护平台,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救护的相关实施单位。
2.扶持标准
(1)按照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额度,安排实施疫源疫病监测项目,对在重点区域实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项目的单位给予奖补,每个监测点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2)按照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额度,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救护平台,对承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救护的有关单位给予奖补。
3.资金兑现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十七、关于推进“美丽河湖”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七条)
(一)政策条款:对市级河(湖)长管理的河道、湖(库)年度治理项目,列入“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长效运维管理样板任务的镇(街道),按照每个镇(街道)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扶持对象
在2022年度“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长效运维管理样板任务的镇(街道)中,按照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择优选取6个镇(街道)。
2.扶持标准
在2022年度“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长效运维管理样板任务的镇(街道)中,按照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择优选取6个镇(街道),给予每个镇(街道)5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
市治水办按照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择优选取的6个镇(街道)清单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市治水办将经审定后的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水利局;
(2)资金兑现。市水利部门按照治水办审定方案向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二)政策条款:对市级河(湖)长管理的河道、湖(库)年度治理项目,清淤砌坎、库塘治理、沿岸道路及环境整治、水质提升、水生态修复、水面保洁、长效管理等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0%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曹娥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浦阳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它每个(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
1.扶持对象
列入市级河(湖)长管理的27个流域(片区)和32个湖(库)的2022年度治理项目。
2.扶持标准
(1)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0%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曹娥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浦阳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它每个流域(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
(3)以河(湖)长管辖范围为单元划分,按照流域(片区)、湖库为分项单列开展资金申报,其中河道包括支流,湖(库)包括集雨面积的范围。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河湖年度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附表30),明确该项目的总投资、实施内容、实施计划及进展等基本情况。
(3)项目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等附件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或河湖管理部门向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审核。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河湖长办、市治水办。
(3)市级审定。市河湖长办、市治水办对上报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水利局;
(4)资金兑现。市水利部门按审定方案向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三)政策条款:支持市级河(湖)长管理河湖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对列入年度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任务的,按照每个片区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扶持对象
开展2022年度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的区、县(市)河湖长制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
按每个片区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报告委托合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市河湖长办将经审定后的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水利局;
(2)资金兑现。市水利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四)政策条款:支持区、县(市)开展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系统排查工作、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按照每个区、县(市)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扶持对象
开展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系统排查工作、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的区、县(市)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按每个区、县(市)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区、县(市)城镇“污水零直排区”提质扩面建设规划编制委托合同。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市治水办将经审定后的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水利局;
(2)资金兑现。市水利部门按市治水办审定方案向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五)政策条款:支持市级“河(湖)长制”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相关智能化建设项目的保障。
1.扶持对象
市级河湖长制、“五水共治”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
(1)用于“绍兴河长”微信公众平台运营维护、“河长制”电子化管理系统运维租赁、河长制巡河APP短信提醒服务等不超过18万元。
(2)用于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指导服务不超过30万元,无人机河湖巡检技术服务、碧水联盟技术维护服务、省下达的“河长制”监督管理平台提升任务等不超过42万元。
3.申报材料
(1)相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预审意见。
(2)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市治水办将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委托合同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负责向市治水办拨付资金。
(2)其他项目。市河湖长办将经审定后的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水利局。市水利部门负责拨付资金。
十八、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八条)
(一)政策条款: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扶持列入市“消薄”增收计划的项目;对项目涵盖的市定相对薄弱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给予每村15万元的奖补(当年预算安排不超过150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竞争性分配评审确定的“消薄”增收项目涵盖的市定相对薄弱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认定)。2020年、2021年已奖补的市定相对薄弱村除外。
2.扶持标准
给予每村15万元的奖补。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结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村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推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对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基地的,每个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可就近就地安置低收入农户就业或与低收入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较好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扶持标准
当年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低收入农户产业帮促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1)。
(2)认定文件依据。
(3)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相关证明材料(花名册、工资报酬清单及订单合同等)。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加强结对帮扶,每个结对市级部门落实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资金10万元,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落实社区结对帮扶资金4万元,用于社区共建。
1.扶持对象
绍兴市级部门结对的经济薄弱村。
2.扶持标准
根据绍兴市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2020年市级部门结对帮扶市定经济薄弱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绍消薄办〔2020〕2号),每个薄弱村结对部门帮扶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结对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其中限额2万元以内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结对、慰问;每个社区结对部门帮扶资金4万元。
3.资金兑现
(1)部门申请。薄弱村帮扶市级结对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社区帮扶市级结对部门向市直机关工委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机关工委提出审定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追加各部门预算指标,由各部门负责兑现。
十九、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十九条)
(一)政策条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各区、县(市)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包括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年度重点水资源管理工作。完成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奖励50万元,良好的奖励40万元,合格的奖励30万元,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1.扶持对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扶持标准
完成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奖励50万元,良好的奖励40万元,合格的奖励30万元,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3.审批程序
市水利局根据上年度各区、县(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制定资金拨付分配方案并兑现资金。
(二)政策条款: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奖补。每完成一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奖补7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
按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市水利部门确认),每完成一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奖补70万元。
3.申请材料
(1)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年度清单。
(2)完工检查表或完工验收鉴定书等其他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县级申报。各地水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水利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补助对象和资金。
(3)资金兑现。市水利局根据分配方案兑现资金。
二十、关于保障“菜篮子”供给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十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对列入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投资额不少于55%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列入重点新建项目,按投资额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投资额的40%,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1.扶持对象
(1)一般新建项目。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项目在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面积须连片50亩以上。
(2)一般提升改造项目。已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经营主体,且项目在已有蔬菜基地范围内。
(3)重点新建项目。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镇乡(街道)、村或国有全资(独资)企业,且项目符合政府有关规划,集中连片不少于100亩。
2.扶持标准
(1)补贴内容。基础设施补助:基地的主干道(宽度不超过4米)、田间操作道(宽度不超过2米);渠道包括U90、U70、U50型,以及采用石砌或水泥板铺制的沟渠;泵站包括进水和排水的泵房、水泵及配电设备、可移动管理用房(土地需经国土部门审批或备案)等。生产设施补助:钢管大棚GP832、GLP832、GP622等;大棚塑料膜、遮阳网;喷滴灌包括:动力系统、输水管道、肥水同灌、过滤器、滴管带、喷灌带等装置;育苗床架、水帘、补光灯、穴盘、商品有机肥和无纺布等。提升改造项目中,旧钢管整理后集中搭建使用,补助独立新建钢管大棚。农机补助:蔬菜生产机械(未享受过农机补助的)包括深耕机、起垄机、小型开沟机、小型蔬菜播种机、蔬菜采收机、育苗增温机等。
(2)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投资额不少于55%给予补助,单个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3)对列入重点新建项目,按投资额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投资额的40%,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2)。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工程造价、财务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3)项目验收报告。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投资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重点新建项目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重点新建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按40%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及绿色防控,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补,补助标准为面积100亩及以下的基地补助1万元,面积100亩至750亩的基地补助100元/亩,面积750亩以上的基地补助7.5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100%)。具体补助资金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100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100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补助。
1.扶持对象
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补助标准为面积100亩及以下的基地补助1万元,面积100亩至750亩的基地补助100元/亩,面积750亩以上的基地补助7.5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100%)。具体补助资金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100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100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补助。
基地补助面积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镇乡(街道)结合日常监管,在基地认定面积基础上进行审定,对抛荒、常年未种蔬菜及与果树花木套种蔬菜的面积要予以核减。
一季叶菜种植面积指在基地内种植速生叶菜的面积(不含复种面积),以当年基地种植速生叶菜面积较多的一个阶段作为认定时间点,由基地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镇乡(街道)进行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3)。
(2)基地管理考评表(附表34)。
(3)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认定表及清册等相关材料(附表36、37)。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蔬菜基地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基地自评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审核意见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一季种植叶菜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最高不超过200元。
1.扶持对象
列入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一季种植叶菜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最高不超过200元。
一季叶菜种植面积指在基地内种植速生叶菜的面积(不含复种面积),以当年基地种植速生叶菜面积较多的一个阶段作为认定时间点,由基地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镇乡(街道)进行认定。
生产性贷款主要指贷款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投入、农资农机购买、用工支出等。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表35)。
(2)贷款合同及借据凭证、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等复印件。
(3)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4)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认定表及清册等相关材料(附表36、37)。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初审。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四)政策条款:支持新增生猪产能,为加快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落地及建设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2019〕52号),在省级财政对新建(扩建)规模猪场实行综合奖励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对当年完成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建(扩建)任务并形成产能的,按年出栏1万头以上、5万头以上、10万头以上,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地行政村8万元/场、30万元/场、60万元/场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该行政村发展村级经济及公共事业。
1.扶持对象
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建(扩建)任务的项目所在地行政村。
2.扶持标准
按当年完成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建(扩建)任务并形成产能的:年出栏1万头以上、5万头以上、10万头以上,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地行政村8万元/场、30万元/场、60万元/场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该行政村发展村级经济及公共事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8)。
(2)项目实施主体相关证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项目立项文件及土地、环评手续等)。
(3)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乡(街道) 核实并盖章同意。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五)政策条款:对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且完成能繁母猪考核任务的,产能在1万头以上,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产能在5万头以上,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被确认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且完成能繁母猪考核任务的养殖主体。
2.扶持标准
产能在1万头以上,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产能在5万头以上,给予每家1 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表39)。
(2)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六)政策条款: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1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养殖主体。
2.扶持标准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1万元。
3.资金兑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一、关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十一条)
(一)政策条款:对镇乡(街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万元,考核合格的减半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镇乡(街道)。
2.扶持标准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镇乡(街道),考评优秀的,每个奖励3万元,考评合格的减半奖励。
3.申报材料
(1)开展镇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
(2)《镇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项目书面审查表》;
(3)《镇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项目实地检查表》。
4.审批程序
(1)镇乡申报。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定。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属地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考评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4)市级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考评结果及资金兑现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的主体,每个补助5000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2.扶持标准:
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0.5万元。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评分表(附表40)。
(2)拟评为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汇总表(附表41)。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实地检查评定工作,提出评定结果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十二、关于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十二条)
(一)政策条款: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下同),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400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鼓励整畈、整村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对列入当年市定相对薄弱村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的,视同流转,享受上述相应政策。(相关条款解释详见附表42)
上述土地流转,必须符合上级有关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政策(下同)。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下同),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每亩400元的以奖代补。
(2)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
(3)对列入当年市定相对薄弱村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
(4)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的,视同流转。
3.申请材料
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附表42)。
(2)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协议。
(3)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农户清册。
(4)村集体统一(公开)发包公告、中标书等相关材料,或统一流转给镇乡(街道)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村集体合作、入股协议。
(5)村集体统一(公开)发包租赁协议或统一流转给镇乡(街道)协议或村集体合作、入股协议。
村集体“土地托管”的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附表42)。
(2)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协议。
(3)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农户清册。
4.审批程序
(1)村级申请。符合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镇级初审。镇乡(街道)初审同意后,由申报主体发起申请。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确定拟兑现的村级以奖代补资金,报所在地财政局,并以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5)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按50%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鼓励整个镇乡(街道)土地流转,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镇乡(街道)一次性50万元的以奖代补,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每亩20元的以奖代补。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镇乡(街道)一次性每亩500元的以奖代补(最多5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镇乡(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乡(街道)一次性10万元的以奖代补。(相关条款解释详见附表43)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流转的镇乡(街道)。
2.扶持标准
(1)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镇乡(街道)一次性50万元的以奖代补。
(2)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每亩20元的以奖代补。
(3)当年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给予镇乡(街道)一次性每亩500元的以奖代补(最多50万元)。
(4)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乡(街道)一次性10万元的以奖代补。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镇级)(附表43)。
(2)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涉及整镇土地流转的须提供当年度全镇分村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率表;涉及合同登记备案的须提供当年度全镇土地流转登记备案纸质汇总情况;涉及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的须提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试点总结和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协议;涉及土地流转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的须提供镇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或政策文件条款)。
4.审批程序
(1)镇级申请。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涉及整镇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政策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确定拟兑现的镇级以奖代补资金,报所在地财政局,并以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涉及土地流转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政策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3)市级汇总(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4)资金兑现。涉及整镇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政策的,市农业农村局按50%比例兑现以奖代补资金;涉及土地流转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政策的,市农业农村局按100%比例兑付资金。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达到集中连片30亩及以上并种植叶菜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流入方一次性每亩400元的以奖代补(市级与各区、县<市>各承担50%)。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流转并至少种植一季叶菜的土地流入方(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属于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当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否则不予补贴。
2.扶持标准
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达到集中连片30亩及以上并种植叶菜的土地流入方(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流入方一次性每亩400元的以奖代补。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附表44)。
(2)农户流转协议。
(3)叶菜种植相关照片、资料等证明。
(4)流转土地属于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镇乡(街道)现场踏看照片。
4.审批程序
(1)流入方申请。符合条件的土地流入方(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对流转土地属于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土地流入方(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须在粮食作物种植季期间主动向当地镇乡(街道)报告当季粮食作物种植情况,由镇乡(街道)现场核实。土地流入方未主动报告的,视作自动放弃奖补。
(2)镇级初审。镇乡(街道)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局。
(3)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确定拟兑现的以奖代补资金,报所在地财政局,并以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5)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按50%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二十三、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十三条)
(一)政策条款:对通过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的示范村,每村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通过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定的示范村。
2.扶持标准
对通过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的示范村,每村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1)2022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申请表(附表49);
(2)2022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评定标准(逐级评分)(附表50);
(3)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项目清单;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合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证明材料(如闲置农房激活项目,则提供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有效证照复印件);每个项目的全景或局部照不少于3张;其它佐证的材料。
4.审批程序
(1)镇乡初审。由所在村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初步审核;
(2)县级推荐。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依据评定标准(附表50)择优推荐〔每个区、县(市)最多推荐3个村〕;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10个村为2022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
(4)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向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资金。
二十四、关于加强“财金农”合作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第二十四条)
(一)政策条款: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探索茶叶低温气象指数、农机保险、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试点。
(一)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参保主体。
2.扶持标准
支持规模茶叶种植基地参与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市级对全市参保主体保费给予50%的补贴(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160万元,超过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投保比例分担。(《绍兴市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另行制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参保主体保险单复印件、各区、县(市)保险承保清单(农业农村部门盖章)、全市年度保险情况总结。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保险公司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年度投保情况进行审定。
(3)资金兑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下达资金。
(二)农机保险
1.扶持对象
使用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植保无人机等农机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机具类型由各区、县(市)确定。
2.扶持标准
各区、县(市)财政补贴按不低于农机保费的50%自行确定,剩余保费由投保人自缴。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单、发票复印件、保险清册。
(3)企业相关证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承保公司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资金。
(三)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依照《关于印发绍兴市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绍市菜办〔2019〕1号)执行。
附表1
水产养殖池塘种植水稻试验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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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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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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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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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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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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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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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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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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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内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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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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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 体承诺 |
本主体承诺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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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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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绍兴市2022年粮食产销合作资金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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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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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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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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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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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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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企业名称 |
运输 方式 |
发货地点 |
收货地点 |
启运时间 |
到货时间 |
品种 |
到货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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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省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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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改(粮食物资)局初审意见: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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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绍兴市2022年粮食产销合作补贴资金汇总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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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企业名称 |
卖方企业名称 |
运输方式 |
发货地点 |
收货地点 |
品种 |
数量(吨) |
折成原粮(吨)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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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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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绍兴市2022年粮食产销合作补贴资金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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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 |
申请企业名称 |
调入粮食 |
补贴标准 (元/吨)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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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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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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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物资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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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调入粮食数量为折成原粮后数量;2.基地运回粮食须在备注栏注明“基地粮食”。
附表5
绍兴市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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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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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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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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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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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类别 |
£绿色发展补助£茶叶新产品开发奖补 £成套加工设备改造补助£茶叶电商补助 £网络销售运费补助 |
||
|
项目内容 (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等) |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6
绍兴市兰花产业发展项目补助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
实施单位 |
|
|||
|
项目地址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项目主要内容及投资情况(项目内容、项目规模或工程量、投资额(万元)) |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验收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各区、县(市)职能部门 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7
绍兴市林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和奖补类
扶持项目申请表
|
建设单位(盖章) |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手机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
|
创建(获奖)级别、名称 |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项目名称包括:香榧科研和展销评比项目、森林旅游特色文化类项目、森林生态文化类项目、林业改革示范主体项目(家庭林场)、林业示范创新项目(现代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和展示展销特别奖励项目。
附表8
绍兴市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
补贴资金申请表
|
种植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种植地点 |
|
身份证号 |
|
|
|
开户银行 |
|
一折通账号 |
|
|
|
糯稻种植 面积(亩) |
|
|||
|
真实性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农业补贴,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
镇乡(街道)核实意见 |
于 月 日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该主体实际种植糯稻面积 亩。 核实人(签字):分管镇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意见 |
经审核,该主体糯稻种植面积亩,拟补资金元。
(公章) 核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9
绍兴市水稻继续开展绿色防控示范
奖励资金申请表
|
示范片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
||
|
申报主体 |
|
面积 |
|
|
县级植保部门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实施主体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建设内容 (可附页) |
|
||
|
区、县(市) 农业农村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10
绍兴市新型农作制度示范申请表
|
种植模式 |
(例:鱼-稻、虾-稻、草莓-稻等) |
|||||||||
|
申报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
镇乡(街道)村 |
|||||||||
|
承包(流转)面积(亩) |
|
|||||||||
|
种植 (养殖) 情况 |
名称 |
|
面积 (亩) |
|
预期产量、产值 (公斤、万元) |
|
||||
|
名称 |
|
面积 (亩) |
|
预期产量、产值 (公斤、万元) |
|
|||||
|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11
绍兴市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示范方申请表
|
申请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地点 |
乡镇(街道)村 |
||||
|
示范方面积(亩) |
|
示范作物 |
|
||
|
目标产量(公斤/亩) 关键技术 |
|
主要品种 |
|
||
|
关键技术 |
|
所在粮功区编号 |
|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上报时间:早稻6月20日前、单晚7月底前、连晚8月底前。
附表12
绍兴市耕地质量提升实施化肥施用定额制
配套技术创建主体申报表
|
建设地点 |
|
||
|
申报主体 |
|
面积 |
|
|
实施主体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建设内容 (可附页) |
(按照申报要求内容进行填报) |
||
|
真实性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 农业农村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13
绍兴市渔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
|||
|
单位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手机 |
|
|
|
具体经办人 |
|
联系手机 |
|
|
|
银行卡号 |
|
开户行 |
|
|
|
申请奖补内容、资金 |
|
|||
|
提供的 相关材料 |
||||
|
申请主 体承诺 |
本主体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无讹,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14
绍兴市茶园土壤改良试点申报表
|
申报主体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茶园面积(亩) |
|
||
|
茶园地理位置 |
|
||
|
试点方案、实施过程等(不够另附页)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15
绍兴市区域性加工中心稻米加工包装设备购置
补助资金申请表
|
申报主体 |
|
联系方式 |
|
|
详细地址 |
|
种植规模(亩) |
|
|
设备购置时间 |
|
购置金额 (万元) |
|
|
第三方评估价(万元)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上报时须提交稻米加工包装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公示表、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增值税发票、评估报告以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附表16
|
申报主体 |
|
联系人 |
|
|
详细地址 |
|
联系方式 |
|
|
经第三方审计,购置农机设备、配套设施自筹资金 (万元)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
申报主体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绍兴市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备注:申请时须提交购置农机设备、配套设施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附表17
绍兴市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奖补资金
申请表
|
种植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种植地点 |
|
身份证号 |
|
|
|
新品种名称及审定编号 |
|
种植 面积(亩) |
|
|
|
真实性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农业补贴,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意见 |
(公章) 核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18
绍兴市种业企业种子加工设施设备购置奖补
资金申报表
|
企业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
|
||||
|
设备购置时间 |
|
设备购置金额(万元) |
|
||
|
第三方评估价(万元) |
|
申请补助额 (万元) |
|
||
|
申报企业承诺意见: 本企业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上报时须提交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增值税发票、审计报告以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附表19
绍兴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奖励资金申请表
|
申报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作物名称 |
|
种植面积 |
|
|
|
种植地点 |
|
|||
|
品种描述及保护措施: |
||||
|
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签章)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0
绍兴市种畜禽场保种奖励资金申请表
|
申报主体 |
|
||
|
法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申请奖补内容、资金 |
|
||
|
真实性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1
绍兴市南繁育种补助资金申请表
|
申报主体 |
|
联系电话 |
|
|
|
有苗头品系名称、杂交组合、育种小材料份数 |
|
合计数量 |
|
|
|
有苗头品系、杂交组合、育种小材料等介绍:(附米质、抗性鉴定等第三方检测报告) |
||||
|
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3年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2
绍兴市农业企业设备投资补助申报表
|
企业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
|
||||
|
设备投资额 (万元) |
|
申请补助额 (万元) |
|
||
|
设备投 资情况 |
(不够可附页) |
||||
|
申报企业承诺意见: 本企业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23
绍兴市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
|
实施单位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项目地址 |
|
||||
|
实际投资额 (万元) |
|
申请补助额 (万元) |
|
||
|
项目主要 内容及投 资情况 |
(不够可附页) |
||||
|
申报企业承诺意见: 本企业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24
绍兴市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体系项目补助
申报表
|
单位名称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
|
||||
|
设备投资额 (万元) |
|
申请补助额 (万元) |
|
||
|
设备投 资情况 |
(不够可附页)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25
绍兴市农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
申报企业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地址 |
|
||
|
申报类别 |
□完成股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 □“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挂牌转板 |
||
|
申报奖 励金额 |
|
||
|
申报企业承诺意见: 本企业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26
绍兴市大学生农创客创业创新扶持资金
补助申请表
( 年度)
|
申报单位 (盖章) |
|
联系方式 |
|
|||
|
大学生农创客姓名 |
|
学历 |
|
出生年月 |
|
|
|
申请补助事项 |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
|
开户银行 账号 |
|
|||||
|
(补助事项 情况详述) |
签名: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27
绍兴市品牌农产品奖励申请表
|
申报单位 |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申报项目 |
□国家、省级优秀区域公用品牌 □国家级名牌农产品 □省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 |
||
|
奖励金额 |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28
绍兴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奖补申报表
|
申报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基 本情况 |
|
|||||||
|
获证产 品名称 |
|
获证面积(亩)及产量(吨) |
|
证书编号及起止日期 |
|
|||
|
申报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
|||||||
|
申报单位 开户银行 |
|
|||||||
|
申报单位账号 |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表29
绍兴市“引水灭火”水源地和队伍建设项目
申请表
|
建设单位 (盖章) |
|
项目类别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投资预算 (万元) |
|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
||
|
县级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市级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30
市级河(湖)长制管理河湖年度治理项目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
|
市级河道名称 市级湖(库)名称 |
|
市级河湖长 |
|
|
|
市级河湖长 联系部门 |
|
部门联络员 及联系方式 |
|
|
|
项目主要内容 及申请理由 |
(具体方案请附页) |
|||
|
补助资金 拨付单位 |
(如某个项目建设主体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请按区域细化,如XX区XX单位XX万) |
|||
|
市级河湖长 联系部门 申报审核意见 |
联系部门意见:(同意申报) 领导签字:日期:(单位盖章) |
|||
|
市治水办(河长办)审核意见 |
市水利局审核意见 |
|||
|
(同意) 领导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同意) 领导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
附表31
绍兴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基地奖励申请表
|
申报单位 |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
申请奖 励金额 |
|
|||
|
认定依据 |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32
绍兴市级“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产业分类 |
蔬菜 |
||||
|
申报单位 (盖章) |
|
基地总规模 |
|
||||
|
项目建设地点 |
|
项目建设规模 |
|
||||
|
申报类型 |
○一般新建项目 ○一般提升改造项目 ○重点新建项目
|
预算总投资 |
万元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手机 |
|
||||
|
建设内容 |
规格型号 |
规模 |
单价 (万元) |
投入资金(万元) |
|||
|
基 础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生 产 设 施 |
|
|
|
|
|
||
|
小计 |
|
|
|
|
|||
|
农机 |
|
|
|
|
|
||
|
小计 |
|
|
|
|
|||
|
合计 |
|
|
|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33
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补助资金
申报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
||
|
单位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基地面积(亩) |
|
蔬菜年产量(吨) |
|
|
蔬菜抽检批次 |
|
年度蔬菜抽检合格率(%) |
|
|
管理员姓名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一季叶菜种植面积是否达到50%及以上 |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管。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基地面积如有变化须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基地面积如有变化须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34
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考评表
基地(盖章):
|
考核内容与要求 |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得分说明 |
|
|
基本条件 |
①基地产品主要供应绍兴本地市场; ②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检出违禁农药; ③有无公害或绿色产地认定证书,或产地环境经相关资质机构检测并达到相关标准; ④基地面积必须保持在50亩以上,对抛荒、常年未种蔬菜及与果树花木套种蔬菜的面积予以核减。 |
一票 否决 |
|
|
|
|
病虫害 绿色防控 |
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采取杀虫灯、粘虫板、性诱器、防虫网、地布等物理防虫(20分,优秀16-20分,良好11-15分,一般6-10分,差0-5分)。 |
20 |
|
|
|
|
质量安全管理 |
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5分)。配合农业部门蔬菜产品抽检,年度农残定量抽检次数达3次及以上(3分),合格率达到98%(12分),每下降1%扣3分,扣完为止。农药使用有记录(10分)。 |
30 |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基地生产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基地菜农生活区环境整洁(5分)。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完善,基地正常运行(5分),满足蔬菜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蔬菜残体无害化处理(3分),回收农资废弃物(2分)。 |
15 |
|
|
|
|
生产管理 |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日常检查、调研等相关工作(5分)。每季度报送生产情况(8分)。基地及菜农建有生产记录档案(10分),应用、推广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6分),组织基地农户参加技术培训班或现场会(3分)。蔬菜基地标志牌(3分)。 |
35 |
|
|
|
|
加分条件 |
①蔬菜定量抽检30-40批次(1分)、41-50批次(2分)、50批次以上(3分);年度农残定量抽检合格率达100%(1分); ②参加省级蔬菜瓜果精品展销、评选(1分);获得金奖(3分)、银奖(2分)、铜奖或优质奖(1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此项最高4分; ③当年新注册蔬菜商标(1分); ④承办县级以上现场会(2分)。 |
|
|
|
|
考核成员(签字):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附表35
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贷款贴息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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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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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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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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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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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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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叶菜种植面积是否达到5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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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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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利息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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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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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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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管。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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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6
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一季叶菜种植
面积认定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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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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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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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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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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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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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叶菜种植面积(亩) |
|
叶菜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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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菜销售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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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姓名 |
|
认定时间 |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本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管。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37
绍兴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一季叶菜种植面积
分户清册
基地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主体 |
种植地点 |
叶菜种植种类 |
叶菜种植面积(亩) |
备注 |
|
|
镇 |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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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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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地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备注:基地填报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镇乡(街道)组织开展审核认定。
附表38
绍兴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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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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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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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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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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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项目主要内容、 申请理由及 资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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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9
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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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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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能繁母猪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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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真实性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若弄虚作假,自愿放弃相关农业项目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40
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评分表
建设单位(盖章):评定时间: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扣分原则 |
|
管理制度 |
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包括投入品管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检验检测、可追溯等。 |
10 |
|
酌情扣分 |
|
生产档案 |
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10分),未发现使用国家禁用药物(10分)。 |
20 |
|
酌情扣分 |
|
产品自测 自检 |
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5分),有具体检测记录(5分)。 |
10 |
|
酌情扣分 |
|
产品追溯 |
年度打印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码)张数在1000张以上(20分),合格证(追溯码)打印信息条数在50条以上(20分)。 |
40 |
|
具体标明打码张数和信息条数每项低于5%,分别扣4分。 |
|
标准化生产 |
参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提供绿色优质农产品,其中A级得5分,B级得4分,C级得3分,D级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5 |
|
酌情扣分 |
|
产品质量 |
生产主体产品在2021年省市农产品例行风险监测中均合格(10分),产品质量信用评价较好,无不良社会反响,其中开展信用试点得5分,其余未开展信用试点的酌情打分,但最高打分不得超过3分(5分)。 |
15 |
|
产品出现1批次不合格或有不良社会反响,扣15分。 |
|
否决项 |
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
|
|
|
|
合计 |
|
100 |
|
|
评定人员:
注:总分100分,分数达到85分以上为达标。
附表41
拟评为绍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汇总表
区、县(市)(盖章)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导产品 |
打码张数 |
打码信息条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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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表42
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
|
申请单位 |
镇乡(街道) 村 |
是否属当年绍兴市定经济薄弱村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开户行 |
|
申请单位 银行账号 |
|
|
申请以奖代补事项 |
|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万元) |
|
|
申请以奖代补理由 (根据实际申请以奖代补事项选择填报) |
1.全村新流转土地亩,涉及农户户,流转年限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份。村集体与经营业主签订发包租赁协议份。 2.全村已累计流转土地亩,占全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 亩的%。 3.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全程托管服务亩,或村集体为农业服务主体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提供组织协调鉴证面积 亩,涉及被托管服务农户户,托管服务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董事长(签名):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相关条款解释: (1)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指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并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同时村集体统一(公开)发包租赁并签订协议或者由村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土地或村集体将土地统一流转给镇乡(街道)或村集体合作、入股并签订协议。 (2)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指当年度签订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协议或村集体与流入方签订发包租赁协议,农户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第一次分置的土地,不包括农户原来已流转的土地; (3)达到整村流转标准:指全村已流转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占全村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比例85%以上; (4)市级“消薄”村:指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政策兑现当年公布或确定的绍兴市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名录; (5)土地全程托管服务:指村集体为农户直接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或者由村集体为农业服务主体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提供组织协调鉴证,要求每年至少为一季农作物从播种育苗至成熟收获的全过程管理服务,托管服务起始期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且期限5年及以上。 |
|||
附表43
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
资金申请表(镇级)
|
申请单位 |
镇乡(街道)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开户行 |
|
申请单位 银行账号 |
|
|
申请以奖代补事项 |
|
申请以奖 代补资金 (万元) |
|
|
申请以奖代补理由 (根据实际申请以奖代补事项选择填报) |
1.全镇已累计流转土地亩,占全镇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亩的%,或镇域范围内符合整村流转的村个,占所有行政村数个的%。 2.全镇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亩,涉及个村 农户,并已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全镇开展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入股农户户,入股土地亩,农户以流转收益%股份入股(经营主体),入股时间年。 4.本镇开始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镇级配套经费万元。
(盖章) 年月日 |
||
|
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相关条款解释: (1)达到整镇流转标准:指全镇已流转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占全镇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比例85%以上,或者镇域范围内整村土地流转的村数占85%以上; (2)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指镇乡(街道)对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开展统一土地流转并签订委托协议和土地发包租赁协议、或者承包农户与流转经营主体通过村集体协调服务并鉴订的租赁协议,开展登记备案,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当年新登记备案实际土地面积:指当年新流转土地和原流转合同到期后当年再流转土地实际登记备案面积; (4)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指镇乡(街道)开展农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入股承租方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试点,试点工作须经市及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同意; (5)开展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试点:指流转土地较多的镇乡(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有效保障土地流转双方正常权益,并有镇级经费配套。试点工作须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同意。 |
|||
附表44
绍兴市区、县(市)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
申请表(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
申请主体 |
|
所在镇乡(街道)、村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开户行 |
|
申请单位 银行账号 |
|
|
申请以奖代补事项 |
|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 |
|
|
申请以奖代补理由 (根据 实际申请 以奖代补 事项选择 填报) |
2022年,在镇乡(街道)村新流转土地亩用于种植叶菜,涉及农户户,流转年限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022年种植叶菜茬亩次。承包土地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亩,2022年种植粮食作物季亩。 本人(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
|
所在村集体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 |
对是否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及粮食种植情况、叶菜种植情况作一说明。 (盖章) 年月日 |
||
|
所在地 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相关条款解释: 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指当年度签订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协议或村集体与流入方签订发包租赁协议,农户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第一次分置的土地,不包括农户原来已流转的土地。 |
|||
附表45
2022年绍兴市区、县(市)申请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清册
(村 级)
|
序号 |
镇乡(街道) |
村 |
申请事项 |
新流转土地面积(亩) |
以奖代补标准 (元/亩) |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万元)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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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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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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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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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附表46
2022年绍兴市区、县(市)申请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清册
(镇 级)
|
序号 |
镇乡(街道) |
申请事项 |
以奖代补标准 (20元/亩或万元) |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万元)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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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计 |
|
|
|
|
|
附表47
2022年绍兴市区、县(市)申请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清册
(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序号 |
大户等农业 生产经营主体 |
所在镇乡 (街道)、村 |
申请事项 |
新流转土地面积(亩) |
以奖代补 标准(元/亩) |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万元)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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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附表48
2022年绍兴市 区、县(市)拟兑现土地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汇总表
填报单位: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区、县(市)财政局(盖章)
|
政策条款 |
拟兑现资金(万元) |
其中:区、县(市)分担资金 (万元) |
申请绍兴市级资金 (万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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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附表49
2022年绍兴市区、县(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镇乡(街道)村 |
是否属当年绍兴市定经济薄弱村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开户行 |
|
申请单位 银行账号 |
|
|
申请奖 励事项 |
|
申请奖励资金 (万元) |
|
|
申请奖 励理由 |
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示范村: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实施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个,退出农户户,退出宅基地面积平方米,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启动建设地块面积平方米,拟建设农房(含农民公寓)户,目前已安置农户户(或复垦土地亩)。 (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绍兴市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共吸纳社会资本万元,激活项目个,激活农房幢,激活面积平方米,村集体经济年增收万元,农民年增收万元。) 本村保证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相应责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名): (盖章) 年月日 |
||
|
镇乡(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所在地 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表50
2022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示范村评定标准
|
序号 |
分类 |
项目 分值 |
工作内容与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县级 评分 |
市级 评分 |
|
1 |
退出数量 |
30 |
退出农户25户(或退出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3000平方米)得20分,每增加5户(或600平方米)加2分,最高30分。 |
|
|
|
|
2 |
建设数量 |
30 |
建设农房(含农民公寓)25幢(户)得20分,每增加5户加2分,最高30分。或复垦土地5亩得20分,每增加1亩加2分,最高30分。 |
|
|
|
|
3 |
项目进度 |
40 |
农村宅基地(包括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合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全部通过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的,得10分;未全部通过审核的酌情赋分。 |
|
|
|
|
退出农户全部完成签约的(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处理完毕的),得10分;未全部完成的酌情赋分。 |
|
|
|
|||
|
完成退出农房拆除的(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腾空的),得10分;未完成的酌情赋分。 |
|
|
|
|||
|
视新建农房建设或土地复垦进度酌情赋分,最高得10分。 |
|
|
|
|||
|
加分项 |
1.相关经验做法受到厅局级、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10分、15分; |
|
|
|
||
|
2.接待厅局级、省部级领导调研的,分别加5分、10分; |
|
|
|
|||
|
3.县及以上会议参观现场或典型发言的,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 |
|
|
|
|||
|
4.创新出台制度文件的,加10分;制度文件属全市、全省、全国率先创新制定出台的,再分别加5分、10分、20分。 |
|
|
|
|||
|
5.市定相对薄弱村加5分。 |
|
|
|
|||
2022年绍兴市“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评定标准
|
序号 |
分类 |
项目 分值 |
工作内容与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县级 评分 |
市级 评分 |
|
1 |
激活数量 |
30 |
激活闲置农房200平方米得10分,每增加50平方米加1分,最高30分。 |
|
|
|
|
2 |
吸纳资本 |
30 |
吸纳社会资本(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合计200万元以上得10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30分。 |
|
|
|
|
3 |
质量效果 |
40 |
激活的农房项目建筑美观,配备设施齐全的,总体视觉效果好,视情得分,最高10分; |
|
|
|
|
推动土地、山林、水域、文化、旅游等资源全域激活的,视情得分,最高10分; |
|
|
|
|||
|
年农民收入每增加5万元得2分,最高10分; |
|
|
|
|||
|
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每增加1万元得2分,最高10分。 |
|
|
|
|||
|
加分项 |
1.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 |
|
|
|
||
|
2.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加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 |
|
|
|
|||
|
3.县及以上会议参观现场或典型发言的,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 |
|
|
|
|||
|
4.村所在激活项目被评为绍兴市闲置农房激活优秀项目的,加5分; |
|
|
|
|||
|
5.市定经济薄弱村加5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