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禁止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知
黄政办明电〔201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黄政〔2024〕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保护景区资源,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安徽省《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禁止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知
一 、严格落实各旅游景区的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旅游景区要严格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游客的接待 和分流,合理划定旅游区域,科学设置景区入口,并通过各种 图文媒介告知游客沿铺设的游览步道等正常旅游线路开展游览活动。
(二)要在各票房及景区周边显要位置,设立告知宣传牌,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让社会公众知悉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是没有安全保障的非正常游览行为,可能发生走失迷路、体力不支、攀爬跌落、被野生动物侵害等安全事故。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强化应急值班值守,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二 、切实加强对游客游览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对所有进入景区游览的人员,必须凭票放行,并告知按正常旅游线路进行游览,严禁一切人员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游览或进行其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未开放区域的人员,须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范围、时间、内容等进行。
(二)所有进入景区范围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管理规定。严禁在景区室外非定点区域吸烟、野炊、露营;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严禁损毁自然景物、文化景观、树木植被,以及采挖药材、苗木和捞、捕野生动物等行为;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未经检验检疫木材、竹木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进入景区。
(三)凡未经景区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的,景区管理部门应予以劝告,对不听劝告擅自进入者,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组织者和参与人员予以处罚;携带火种、野外用火或造成森林火灾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 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属地管理
(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宣传小卡片等形式,让社会公众知悉本通知内容和安全信息,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游客进入景区未开放和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二)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旅游景区非正常旅游线路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分类造册,建立档案。采取堆砌围墙、安装铁丝网、铁栅栏等物理隔离措施,封闭非正常通道进入景区入口,并制作竖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森林防火标牌。
(三)强化区县、乡镇、村“三级联防联控”。加强对旅游景区周边村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及时劝导、告诫社会公众不得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游览,禁止“村民向导”等人员为登山、探险等活动提供向导服务;与景区毗邻的有关乡镇、村和林场要按要求,积极配合景区做好对非正常游览行为的教育、劝阻等工作,发挥联防联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