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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5〕4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乐府办函〔2005〕106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和身份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老龄办、发改、旅游体育、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卫生计生、总工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自愿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老龄办免费办理。

  
  第二章 政务服务优待

  


  第五条 建立并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津贴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对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居家养老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残疾老人、独居老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人,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人,给予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乐山市“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各项为老服务。

  第七条 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失独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第九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条 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对老年人或以老年人为主体(老年人占从业人数30%以上)举办的企业或民办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手续。

  第十三条 未享受丧葬补助金且年满60周岁的民政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建国初期老党员、省级以上劳模、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去世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全免,相关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土葬改革区老年人去世后自愿实行火葬并选择公墓安葬的,给予其家庭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相关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去世后,给予其家庭一次性丧葬补助1000元,相关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第三章 卫生保健优待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给予健康咨询指导,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共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七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服务,免收普通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推车等助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等服务,积极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人病床,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第四章 生活服务优待

  


  第二十二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乐山主城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鼓励县(市、区)实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倡导公路客运服务单位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设置老年人专用椅,公共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坐席。老年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门票,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票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每年老年节(农历九月初九)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给予费用减免。

  第二十六条 倡导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及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减免学费。

  
  第五章 文体休闲优待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站、宫)、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免费开放的场(馆)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影(剧)院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的日场,电影放映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商业演出不优惠。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为各类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第六章 维权服务优待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和80周岁以上确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

  第三十四条 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服务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视情给予减免。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对老年人因办理遗嘱、继承、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需申请办理公证的,视情给予减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第三十六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70周岁以上患病或残疾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市老年人凭《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待。外市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本规定中的生活服务和文体休闲优待。

  第三十九条 负有优待义务的服务单位,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本规定中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种优待。政府购买服务时,对老年人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标准和范围高于本规定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8-18 有效范围: 四川 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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