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4-01-06 温开发〔2014〕2号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
根据温发改函〔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温开发〔2002〕4号)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凡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包括托管街道)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的工业类项目,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每亩5万元收取;
(二)新建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统一按《关于要求调整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温发改函〔2010〕72号)规定收取配套费,即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三)在建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尚未缴纳配套费的及规划竣工验收时涉及超许可建筑面积的,按《关于要求调整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温发改函[2010]72号)规定收取配套费,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温开发〔2002〕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