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14〕1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履行政府兜底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工作中,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即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家庭对象。
(1)因灾住房损毁需要重建困难家庭、失独困难家庭、特殊困难儿童家庭、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患有艾滋病、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症等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特困家庭。
(4)父母或子女死亡,致使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也可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救助。救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办理程序及救助方式
(一)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的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需填写《乐山市困难群众家庭(个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造册,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其发放形式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资金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条件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捐赠、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要根据本地困难群体数量、类别和困难程度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临时救助支出。要动员、引导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开展爱心捐赠,使之成为临时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统筹对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经费等配置,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方便群众求助。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提高办理效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切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统筹社会力量。各地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和作用。通过设立引导资金、购买服务、协助公益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接帮扶对象、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临时救助,并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籍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双轮驱动,扩大临时救助能量。
2011年6月13日印发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