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竞技体育赛场中取得优异成绩,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鹰潭市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鹰潭市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赛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条  奖励赛事名录

(一)奥运会;

(二)亚运会、全运会;

(三)青奥会、青运会;

(四)省运会(限青少年部所设项目)、省青少年系列锦标赛。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竞技赛事奖励标准。

1.奥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15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10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5万元;获4-8名奖励3万元;获参赛资格奖励2万元。

2.亚运会、全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5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2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1万元;获4-8名奖励0.5万元。

3.青奥会、青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2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1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0.5万元。

4.前1-3款,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获得接力、配对、团体项目运动员,依照竞赛规程的规定,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运动员的,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运动员的,按主力运动员70%、替补运动员30%分配。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除外。

5.省运会:获1枚金牌奖励0.3万元;获1枚银牌奖励0.15万元;获1枚铜牌奖励0.1万元;4-8名分别奖励0.06、0.05、0.04、0.03、0.02万元。

6.团体项目按双倍计算,按照实际上场人数平均分配。

7.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依照竞赛规程获得前8名所带金牌数,按照实际上场人数每人/每枚奖励0.08万元计算。

8.在比赛中破、超纪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每枚按0.3万元计发。

9.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3万元计发。

10.凡我市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均由市政府颁发“为市争光运动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由市政府颁发“优秀运动员”荣誉证书。

11.省青少年系列锦标赛:达优秀运动员奖励0.12万元、达良好奖励0.08万元(此项奖励按运动员60%、教练员40%分配)。

(二)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奖励标准。

1.国家级(含国家)以上赛事奖励标准。

(1)对带训运动员在参加第二条奖励赛事名录1-3款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带训运动员相同。

(2)对输送运动员在参加第二条奖励赛事名录1-3款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计算方法:按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可以叠加)。

2省省运会青少年部奖励标准。

(1)对我市获得1—8名的运动员的带训市属教练员和输送省队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励;现场比赛金牌不封顶,所获其余名次奖励按50%计算。

(2)团体项目按双倍计算,按照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计发。

(3)集体项目依照竞赛规程获得前8名所带金牌数每枚奖励0.3万元计算,按照实际执教人数平均分配计发。

(4)政策性带入省运会金牌,每枚按0.3万元计发。

(5)在比赛中破、超纪录的运动员按总则规定以实际计入省运会金牌计算,每枚按0.3万元计发。

(6)所带运动员获得金牌的教练员由市政府颁发“为市争光教练员”荣誉证书,获得银牌和铜牌的教练员由市政府颁发“优秀教练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奖励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汇总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经所在训练单位初审,市体育局复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发放。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竞赛材料及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良好的竞技体育训练氛围。

(三)经确认,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和教练员取消奖励,已发给个人奖金的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其奖励。

第五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及标准对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奖励,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解释权归鹰潭市体育局。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02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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