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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国税函〔1999〕3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本文件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6-03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