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16〕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应补尽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补贴对象为具有温州市户籍并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摸,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申报、享受这两项惠残政策,切实做到应补尽补。
二、加强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加大补贴力度。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区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其他县(市)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