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9 绍市农〔2022〕1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总社对原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9月 26日
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命名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认定
(一)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在绍兴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
(1)种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面积5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25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或设施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畜牧业存栏奶牛500头以上、生猪5000头以上、兔类5万只以上、家禽类10万羽以上。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2)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联结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带动农户数500户以上或基地500亩以上。
(6)农业服务型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3000亩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现盈利,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农业为主业或农业紧密关联;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在市辖范围内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6.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的,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1.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2.对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30%的企业,标准视情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列入本市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2.近两年内有环保、安全、纳税和坑农害农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
3.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企业。
4.近两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
1.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4.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6.企业承诺书(包括企业资信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
7.代表性基地合同或购销合同以及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质量认证、环保或质量检测报告、荣誉资质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及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向所在地的对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县(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2.各区、县(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发改、财政、林业、生态、商务、金融、税务、供销总社、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企业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选认定企业名单,对初选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4.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监测管理
(一)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定期监测。
(二)监测材料。列入监测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及年度发展报告、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并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或资信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及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行政审批承诺书(包括企业资信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三)监测程序。列入监测的企业要根据监测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各区、县(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企业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监测材料。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四)连续2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且4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三、其他
(一)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和认定一次。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申报和监测审核。
(四)本办法由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
附件3
企业承诺书
在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事项办理中,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本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本申请人承诺在申报(监测)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做到以下方面: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标准,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虚报隐瞒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无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b.按时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税处罚记录;
c.资信状况良好,无违反银行结算纪律行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d.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诚信依法经营;
3.本申请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如有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撤销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4.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9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申报认定。
1.企业应具备条件。包括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管理等内容。
2.企业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
3.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
4.申报及认定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向所在地的对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选认定企业名单,对初选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监测管理
包括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连续2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其他
1.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2.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3.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和认定一次。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申报和监测审核;
4.本办法由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5-85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