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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建〔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财办〔2024〕2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 号)以及《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月19日


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 号)以及《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每年专项资金分配规模以当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2016-2020年,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和实施情况报送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项目审核、日常管理、项目验收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报舟山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海洋生物产业,包括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等;
(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包括海洋观测/检测/探测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原则上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库中选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纳入项目库。
专项资金可以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第九条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技术、软件以及相关推广应用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通过注入财金投资基金,以设立海洋经济产业基金(即财金投资基金子基金)的形式支持项目建设,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操作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部分,用于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程序调整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并将分配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申请使用时,需经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市财政局将与企业、银行签订《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企业需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局将年度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并委托银行监管资金支取使用。
企业向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支取申请时,应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并提供《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向银行办理资金划账手续。
第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前,投资补助资金申请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补助总金额的85%,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等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更(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重大事故等)导致不能完成项目目标的,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结果等信息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和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资金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拨款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和项目完成情况等资料;
(三)未按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或者变更项目协作单位;
(四)未按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且项目实际投入低于计划总投资10%以上;
(五)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计划目标;
(六)无正当理由,项目实际完成时间超过申报期限一年以上;
(七)未按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整改项目违规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海洋与渔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托管协议
2.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



附件1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托管协议

编号: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为了加强对乙方“                     ” 项目的管理,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此协议书。
第一条:为保证乙方按照甲方管理要求行使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此授权丙方托管乙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人民币x仟x佰万元整。丙方对该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乙方在丙方开立专用账户,并申请甲方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汇入专用账户。
第三条:本协议书作为甲方、乙方和丙方存储、监管和支取补助资金的凭据。乙方支取补助资金时,需向丙方出具本协议书和甲方出具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缺少上述要件的,丙方不为乙方办理补助资金支取手续。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向甲方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申请。甲方对项目实施进度核准后,出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中规定的使用金额,向丙方办理用款划账手续。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补助资金每期使用金额的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具有审批权。
2、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限额支付审批表》、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
3、甲方负责审查乙方项目投资进度的真实、有效性。
4、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未按规定使用的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补助资金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产生的利息不在甲方监管范围之内,可自由在丙方支取,无需通过甲方审批。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提供补助资金托管服务,对手续齐全的资金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2、丙方不承担因补助资金被有关部门依法冻结或执行或其他非丙方因素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的法律责任,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乙双方。
3、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补助资金收缴工作。
4、丙方不参与乙方与甲方就该补助资金监管、支取发生的纠纷处理,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与争议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舟山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