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财行〔2020〕40号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行〔2020〕21号),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行〔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第七条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
第八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实行省定统一标准;补贴系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为1。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九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补贴系数1;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补贴系数1;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15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4天、补贴系数1;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第十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补贴系数1;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补贴系数1。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第三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不发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其中看守所值班,差旅费开支较多的,增加补贴100元。
第十三条 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最多不超过150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为:不发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为: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最多不超过150元。
第五章 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援助案件,有以下情形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最多不超过200元:
(一)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含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的。
第十八条 申诉法律援助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50%。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发放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被终止法律援助的,根据实质性工作进度,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0%-60%;
1.承办人已完成会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的,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0%发放;
2.承办人已完成阅卷或调查取证的(含刑、民),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40%发放;
3.承办人已递交起诉书、答辩状或代理(辩护)意见,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60%发放。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发放申诉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省内跨市、县(市、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天数、差旅费开支较多的,实际发放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
跨省办理或者案情特别复杂,办案天数、差旅费开支特别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倍以上发放补贴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600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发法律援助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报销直接费用和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研究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机制,探索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升。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结案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归档。
法律援助机构对归档的材料进行结案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补贴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申报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预算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法律援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注重经费使用绩效,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或者根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浙财行〔2020〕21号)精神,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3年,期满后根据我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总体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相关标准。原《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4〕35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舟财行〔2018〕22号)同时废止。2020年7月1日后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实施细则标准发放补贴。
《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08 来源: 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1.依据文件已更新
我市现行的《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4〕35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舟财行〔2018〕22号)主要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制定,2020年5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浙财行〔2020〕21号),文件对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补助标准、计算方式等均做了修改,并要求各级财政司法部门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2.标准体系已调整
《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浙财行〔2020〕21号)将补贴标准从原来仅包含直接费用调整为直接费用加基本劳务费用,其中基本劳务费用指的是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例如原标准中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新标准中为直接费用(1200-1800元)加上基本劳务费(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天数5天再乘以补贴系数)。同时文件规定了补贴系数由各级司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规定的系数幅度内确定。根据文件要求,我市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市本级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等内容。
3.政策内容需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进一步丰富,如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形式,但该形式在现行办法中无补贴标准和发放依据。同时,2019年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商事收费案件每件收费远高于现行办法中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和有偿服务收费之间过大的差距导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较低,也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二、起草过程
根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浙财行〔2020〕21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司法局进行多次对接,对系数制定、标准设定、文字表述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修改,拟定实施细则初稿(建议稿),并报法规处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中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反馈意见若干条,多数予以采纳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监督与保障、附则。第一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定义、开支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计算方式。第二章规定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具体案件类型的补贴标准。第三章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第四章规定了窗口值班、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服务事项的补贴标准。第五章规定了群体性案件、案件办理终止等特殊情况补贴发放规定。第六章提出了监督与保障的具体要求。第七章附则。
1.细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是调整补贴标准体系。现行办法中补贴标准仅包括直接费用,即为办理案件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等,未考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人力成本和误工成本。《实施细则》将补贴标准调整为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劳务费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例如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现行标准为每件补助1200-1800元,新标准为直接费用(1200-1800元)加上基本劳务费(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基本劳务费体现了办案过程中的律师的人力成本,并拉近了和市场化办案报酬之间的距离,有效地提高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二是调整费用报销额度。现行办法规定援助案件中翻译费据实报销300-600元,公证费300元、鉴定费不超过1200元,该标准与实际成本相差较大,导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自己补贴相关费用,《实施细则》将翻译费报销标准调整为2000元,公杂费调整为600元,鉴定费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
2.细则进一步丰富法律援助补贴内容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但现行文件中法律援助补贴仅包括办理案件补贴、代拟文书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内容,与实际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新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无法有效开展,补贴无据,《实施细则》针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一是新增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援助服务形式,《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直接费用150元,服务天数1天,补贴为150元加上日平均工资乘以补贴系数再乘以 1天。二是新增案件质量评估补贴。《实施细则》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归档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补贴最多不超过150元。
3.细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补贴事项
一是调整群体性案件补贴发放计算方式。现行办法中规定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采取分段计算的模式发放补贴,经过实践,该计算方法普遍反映不合理,《实施细则》采纳了有关意见,将计算方法修改为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最多不超过200元。二是调整终止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规定。现行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服务因承办人以外原因终止,但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仍全额发放相应补贴。《实施细则》针对此情形修订为根据承办人实质性工作开展进度发放补贴的20%-60%,新规定更科学合理。
4.细则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一是设立了复杂案件补贴发放上限。《实施细则》中对复杂案件根据办理区域设置了补贴上限,省内跨市、县(市、区)办理的案件不得超过相应标准的2倍,跨省或者案件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司法部门同意后可不受限制。二是严格公职人员补贴发放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为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帮助等法律援助事项不予发放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报销直接费用和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四、补充说明内容
1.直接费用说明
《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浙财行〔2020〕21号)中的各项直接费用标准与现行办法完全一致。例如新办法中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标准1200-1800元,。而我市目前在用的《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舟财行〔2018〕22号)中,所有直接费用均已采用了标准区间内的最高限额,所以在新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实施细则》中各项直接费用依旧采用最高限额。
2.补贴系数说明
为体现新办法中补贴系数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市补贴系数采用了上一年度舟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方法确定,按次计算的比例为1.02,考虑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会商市司法局,最终确定我市补贴系数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