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0-12-07           鹰府办发〔202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25〕5号规定,与鹰府办发〔2025〕5号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鹰府办发〔2025〕5号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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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6〕5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现就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并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建安投资概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成果进行初审,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发改等审批部门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时应从严把关,防止出现设计标准过高现象。

三、经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采用费率和EPC模式进行招标。

五、除经市政府批准采用EPC模式实施的项目外,为保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空调(含中央空调)、音响、照明(含舞台灯光)、信息智能化、实验检测、排水排污、医疗、教学、监控、会议室、食堂设备及室内外体育娱乐设施设备等设备安装工程,凡单项概(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上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评审,并按照发改(公管办)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与项目主体建筑工程一同招标。医疗、教学、食堂专用特种设备及办公设备等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供货)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在报送市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前先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送审的工程结算单价不得超过合同单价。

七、对经市政府批准采用费率和EPC模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出具正式施工图后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好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供概算与送审预算的对比表,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出具预算报告三稿后仍不能定稿的,财政部门可按三稿金额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改变设计。

八、工程监理费实行限额控制。凡项目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费费率不得超过0.8%;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费费率不得超过0.7%。鉴于公路项目的特殊性,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公路监理费率不得超过1.0%,公路项目中的大型及以上桥梁项目监理费用(可单列)不得超过1.5%。对个别技术确实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监理费招标费率。

九、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概算和预算投资。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和调整概算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鹰发改投资字〔2015〕12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确需增加预算投资的,对增加预算在5%以内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对增加预算在5%以上(含5%)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增加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现场施工管理。项目隐蔽和变更工程签证单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现场签证,除经办人员外,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在签证单上签字。隐蔽工程和重大变更签证必须做好影像资料和文字说明,并随项目预结算送审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未执行该规定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一、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审核拨付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城市维护项目(不含属固定维护性质的管养类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在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文件先一次性预拨30%,剩余资金待项目决(结)算经市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后,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拨付并清算。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列入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参照该规定执行。

2.其他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在资金允许和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可在发改部门概算投资批复后预拨50%的项目前期费用。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市财政局可按照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投资中的建安投资(含设备投资,下同)费用预拨20%;主体工程完成50%以上工程量时,可按照建安投资费用再预拨20%; 主体工程完成80%以上工程量时,可按照财政预算评审价或合同价(合同价为暂定价的除外)预拨至60%;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照财政预算评审价或合同价(合同价为暂定价的除外)预拨至70%;剩余资金待项目决(结)算经市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后,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拨付并清算。根据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对以上资金预拨比例可作适当调整。对个别概算投资较大、工期跨度很长或变更确实较大的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资金。

十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均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提供整改结果报告。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归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市本级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十四、市财政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要求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市审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抽查。

十五、市本级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组织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2个月内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六、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结)算经市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审计)后,主体工程如审减率达到15%以上(含15%)的,其提取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在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下浮20%,并应依照合同约定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

十七、市审计局对市财政局评审的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抽查。审计结果调减率超过5%的,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该项目中介机构协审费;对审计结果调减率超过10%或对同一家协审机构审减率超过5%累计达2次的,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停止该协审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业务2年。同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2年之内不得委托该协审机构编审项目预决(结)算。

十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各融资平台公司负责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鹰府办发〔2020〕13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12-07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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