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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6-21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