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19〕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根据财政部《
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98号令),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6〕317号),并就执行财政部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提出下列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审批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根据新修订的《
会计法》有关条款,发布98号令,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各市应严格按照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代理记账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清理证明事项、推广业务网上办理,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
二、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审批部门层级
各市应结合代理记账审批工作特点,从服务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的实际出发,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确定本地区代理记账审批部门层级。
三、切实做好代理记账管理的衔接工作
审批职权已移交审批局的市,应积极与审批局开展合作做好审批工作的交接和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其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审批职权已下放或拟下放至县(市、区)的市应充分评估基层工作实际,确保县(市、区)审批职权接得好、接得住。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避免因权力下放而产生法律纠纷。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