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大政发〔2014〕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尽快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区政府应积极做好公共停车场项目招商工作,规划选址确定后,应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计划及招商条件。

  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投资意向者的,公共停车场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区政府与投资意向者签订建设投资协议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为确定的投资意向者办理相关手续;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意向者的,公共停车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按招拍挂出让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公共停车场地上部分的出让地价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收取,地下、半地下部分的出让地价按照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及分割转让。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须严格遵照《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大建委发〔2012〕2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发展要求和交通需求,本着科学、节约集约用地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办理项目规划条件,组织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要求,做好公共停车场用地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除工作,形成可供净地,如公共停车场用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人的,须与其达成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和净地成本测算,参照收储项目成本审核流程,净地成本报市资金审核组会议审核。

  市公安局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交通规划、机动车发展水平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发展规划;做好停车场管理及周边交通管控、优化运营环境工作。

  市建委负责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拟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

  市规划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各区政府,本着充分利用空闲地、边角地等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好公共停车场选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净地成本审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土地前期整理等成本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做好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组织做好公共停车场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备案工作,出让方案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公共停车场招拍挂出让地价的评估、备案工作,出让方案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16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