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政发〔2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政府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市政府决定,对相关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自备水源井的通告》(鞍政发〔2010〕18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自备水源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明电〔2010〕30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