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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 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应税行为增值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关于扣减增值税

经省政府同意,对相关扣减增值税标准明确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符合规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日期:2016-04-11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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