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体系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体系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5日
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体系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桐乡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及时准确反映桐乡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确保计税基准价格的合理性,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已纳入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管理体系的房屋,其计税基准价按本办法维护管理
第三条 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维护采用价格观测点法,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实施。
第四条 建立价格观测点,实行定期维护。以观测点调查测算为基础,分析房地产价格趋势,以观测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完善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数据库。观测点价格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每半年一次,不定期调整按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确定。
第五条 观测点设立要求。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政策调整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观测点。一般一个小区设立一个观测点,观测点的设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实行价格按季分析制度。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应结合市统计局、建设局、权威网站房价挂牌信息,税收征管数据等,按季分析存量房交易价格变化趋势,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分析报告及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是否进行计税基准价调整。
市地税局应与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市统计局、市建设局按月提供房屋交易价格变动信息。
第七条 观测点价格调整要求。在固定观测点所在小区内,以调查期内发生的存量房交易信息为采样基础,区分不同的调查类型,在每个类型选取真实的房产交易数据,定期调查测算调查期房屋交易价格与计税基准价的变动差异,对每个观测点所在小区根据房屋类型,制作评估报告,分片区、整体计算波动幅度。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前,需经专家小组讨论同意。
第八条在计税基准价格管理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调整:
1.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达到5%以上。
2.部分片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达到10%以上。
3.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实施调整。
4.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
第九条调整方式和手段
1.调整方式。计税基准价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和分片区调整两种。当出现第八条第1项情况时,实行整体调整;当出现第八条第2项及第3项情况时,对相关片区实行调整;当出现第八条第4项情况时,由领导小组根据市场波动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方式。
2.调整手段。计税基准价的调整,通过修正征管软件中的房屋交易基准价实施。
第十条对未纳入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管理体系的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及时完成调查测算,进行区、块定位,按幢设定房屋交易基准价,通过系数修正,得出每套房屋交易的计税基准价。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负责组织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客观公正按时完成受托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调整完善方案的实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法规、操作规范,对在编制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提交数据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