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地税发〔201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1年10月19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针对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07)27号)关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予以调整:
一、调整原则
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负担,按照“统一标准、夯实费基、规范征管、稳妥有序”的原则,使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二、调整方案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分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调整如下:
(1)建筑业,海洋货物运输业,物业,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业,水产品加工业,纺织、服装生产业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2)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除上述已列举行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除上述已列举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劳务派遣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其余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
企业行业归属按照税收同口径确定。企业兼营不同行业的,按主营业务行业确定。
2.工伤保险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100%保持不变。
3.建筑行业、船舶外包工程劳务行业中对难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可采用按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申报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建筑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按不低于营业收入×3%比例确定;船舶外包工程劳务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按不低于营业收入×18%比例确定。企业以财务核算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得低于按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确定的工资总额。
三、实施时间
从2017年9月1日(费款所属)起开始执行。
四、其他
本规定施行后,原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社保费征缴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