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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8]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3] 27号规定, 决定修订,凡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三个转变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政办〔2015〕82号)和《《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开封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开封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较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开封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较为领先地位、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评出5个,可另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若干。
  当年奖项数量根据达标申报单位数量设定。市长质量奖不得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不得超过市长质量奖数。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括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服务水平、业务能力同行业内领先、社会贡献显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或者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不满3年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事项。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自我声明、组织概述、企业基本情况、自评报告四大部分。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产品(服务质量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主要经济效益、安全、节能指标、近三年企业获奖情况、主要产品(服务)、环境指标、证实性材料目录七部分。
  第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展示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其中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分别以30%计入总分,陈述展示40%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杯,并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只颁发奖牌和奖杯。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服务水平提升和人员培训、企业形象宣传、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9〕122号)同时废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