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汴政办〔2016〕9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汴发〔2016〕4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市金融扶贫工作由市政府制定政策、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强力推动。
  (二)金融支持。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效能。
  (三)风险保障。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分担扶贫金融风险。
  (四)产业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根据我市“三农”发展和扶贫工作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涉农产业发展,支持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贫困户受益。引导贷款企业积极吸纳贫困户就业,加大对有条件的贫困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二、各方职责
  采取“政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四位一体的模式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各方具体职责为:
  (一)县(区)政府
  1.设立风险补偿金。全市共筹措5000万元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杞县、尉氏县、通许县、祥符区政府各设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政府各设立5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为贷款的扶贫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和创业贫困户等提供风险补偿。
  2.各县(区)财政对扶贫贷款按现行金融机构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二)保险公司
  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对贷款主体的贷款进行保险,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3%。在省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创业贫困户补贴80%,即贷款金额的2.4%;对涉农企业补贴60%,即贷款金额的1.8%),贷款主体中的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创业贫困户缴纳贷款金额的0.6%,涉农企业缴纳贷款金额的1.2%。
  (三)担保公司
  由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贷款主体的贷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率粮食种植类为0.5%,其它为1.5%,由贷款主体缴纳。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指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额度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
  (五)贷款主体
  1.贷款主体应为县(区)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市级(含)以下龙头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以及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创业贫困户等新农主体。
  2.扶贫企业等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的30%。对具有明确符合实际致富途径的创业贫困户,可以发放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按要求续贷,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贷款主体应按期归还本息。贷款主体逾期1个月未归还本息的,各县(区)政府在15日内启动赔付机制。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逾期未归还本息的20%,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40%,同时,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启动相应追偿程序。对恶意违约者,三年内禁止其申报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操作程序
  (一)贷款主体申请
  贷款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先期调查。贷款主体所在地在乡镇(街道)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贷款申请。
  (二)乡镇推荐
  贷款主体由村党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推荐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审核共同签字,将《贷款主体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1)以及申请材料报送贷款银行。为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真正发挥资金效应,各县(区)要严格把关,可出台相应具体办法措施,确保贷款发挥实效,减少贷款风险。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应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金融扶贫政策宣传、项目推荐、资金发放、监督管理、贷款审核等工作。
  (三)实地调查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协助收集贷款材料后,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驻村工作队或包村干部共同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由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担保公司予以担保。
  (四)银行放贷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放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放款前应通知乡镇(街道)。
  (五)报告备案
  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推荐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乡镇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各县(区)扶贫办。
  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银行金融扶贫贷款汇总表》(见附件3)报县(区)扶贫办。
  (六)贷款企业捐赠
  方式一:贷款企业捐赠贷款金额的5%作为扶贫基金给县(区)。
  方式二:贷款企业每10万元贷款需吸纳1个贫困户就业,且每年支付给该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2000元、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贷款企业吸纳部分贫困户,扣除吸纳贫困户人口(10万元/人)的贷款部分,按照剩余贷款额度的5%捐赠扶贫基金给县(区)。
  贷款企业可在方式一、方式二中任选一项执行。
  (七)扶贫基金使用
  按照“村申请、乡推荐、县审批、市监管”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扶贫基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同时,扶贫基金使用应严格公示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激励约束机制
  1.推荐企业情况与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干部的评价考核挂钩。根据成功推荐的企业数量等指标,在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干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
  2.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职责,审慎推荐。对于恶意违约者,乡镇(街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担保公司追回相应款项。
  3.县(区)政府加大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力度,每年发展小微企业数量和新增贷款金额,同乡镇(街道)的政绩挂钩。
  (二)关于贷款材料
  1.取消小微企业持续运营2年以上的要求。只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最近年度和最近3个月的财务报告即可。
  2.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向公安机关查询;居住证明由当地村委会开具;贷款用途证明由本人承诺。
  3.具体贷款资料应在遵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进一步“降低门槛、精简材料、提高效率”的原则,与合作银行具体商定。
  (三)关于贷款追偿机制
  1.对于逾期款项,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主体进行追缴,县(区)政府、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追缴贷款。对追回的贷款,在扣除用于追偿所发生的真实费用之后,按照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2.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司法、社会舆论等措施惩戒恶意失信行为。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追缴欠款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附件:1.贷款主体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
        2.乡镇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汇总表
        3.银行金融扶贫贷款汇总表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