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政规发﹝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规发〔2022〕2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规发〔2025〕1号)规定, 继续保留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对《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林木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1993〕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4号)予以废止,请相关单位自行做好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