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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17〕12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涉企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2024年7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

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不同职业(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企业招用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余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创业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租用其它场地初次创业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学员数量。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人。

指导管理费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单位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补贴50元。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于创建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国家级世界技能大赛集(实)训基地)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每个新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按照国家级、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国家、辽宁省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各地区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市本级列支项目据实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其中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的有关要求,将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区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区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五类人员应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办学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向委托培训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机构收费高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指导目录规定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收费低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应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补贴。租用场地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正常经营1年的经营实体,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实体社保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带头人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经营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上的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库项目使用协议、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指导管理费使用明细、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期满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提供毕业生本人身份证、补贴发放地区指定银行的借记卡复印件和以下材料:

低保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家庭在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和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家庭在有效期内的扶贫卡或《扶贫手册》等复印件;

特困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在有效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毕业学年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规定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探索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组织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地区或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资金结转结余,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由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社[2006]418号)同时废止。
来源:大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