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阜阳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大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资源的共享和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及其全市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等构成。
第四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的信息资源基础,加快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向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转型升级,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智能化的时空信息支撑,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统一的时空定位基准、时空大数据和时空信息云平台等智能化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阜阳市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与应用顺利实施;
(二)负责制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数字阜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更新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全市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建立、管理与坐标系统转换。负责完成现有各类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坐标系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转换,建立全市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向社会提供使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各类地图和图形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成果的坐标系转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数字阜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机构,委托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阜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
(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五)负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管理和提供,主要有:各类控制点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成果及其它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六)在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前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共同参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编目;
(二)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汇交;
(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四)对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项目经费,用于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天地图•阜阳维护更新和推广应用、相关软硬件设施建设等。
第十一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等单位,审查应用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的相关事宜,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保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第十三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安徽”、“数字城市”三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体系与要求进行,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阜阳实际,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制订完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分4个层次建设,分别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主要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境界、地貌与植被及影像、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仅限于涉密网络使用;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使用;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数字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使用;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主要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影像等数据,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
第十五条 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取集中建库和分布建库并存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牵头,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分别建库,汇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各应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实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采集、更新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数据采集、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阜阳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及时编制年度数据采集更新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阜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中心城区分辨率为0.1米的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获取的正射影像图更新,每年开展1次市中心城区1:1000地形图修测,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兴趣点采集和更新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数据采集、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
第二十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数据采集、更新与管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更新,形成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定期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汇交数据;
(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形成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第二十一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数据采集、更新与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数据采集、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共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使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节约财政资金。下列单位应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及时汇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及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含电子版);
(二)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决算时产生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含电子版);
(三)其他单位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数字阜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和查询。提供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及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提供合法、准确与规范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发布、共享、交换。
第二十七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离线拷贝或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环境与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和使用权限。
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鼓励公众基于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应用系统,促进信息消费、信息惠民。
第三十一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基础测绘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会同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修正。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