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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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主要内容及目标 |
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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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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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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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 |
组织编制六安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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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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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农业节水发展规划。 |
市农委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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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 |
各县区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
县区政府(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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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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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和单位之间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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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
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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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2014年年底完成全市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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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
市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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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格水资源论证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有水资源篇章。 |
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 |
市水利局 县区政府(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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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园区规划和跨区域配置水资源,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市水利局 |
县区政府(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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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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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
在省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幅度范围内,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
市物价局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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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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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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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
市水利局 |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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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快水资源优化配置及相关工程建设 |
加快淠史杭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积极做好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等河湖水资源优化配置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加强江淮分水岭易旱地区蓄水工程建设;完成小水库除险加固,开展当家塘建设;积极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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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
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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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 |
市住建委 |
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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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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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淮行蓄洪区应探索利用雨洪资源。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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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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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结合争创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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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 |
市物价局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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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超计划累进加价。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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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编制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措施方案应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等相关情况。审批机关组织节水设施与取退水设施同时验收。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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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着力推进农业节水 |
整合小农水重点县高标准农田、土地平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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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 |
市水利局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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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扎实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 |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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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节水管理。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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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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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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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依据区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控指标。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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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在向所在管辖区域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并进行设置论证。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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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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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粪便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挖设渗水坑、深水井、污水渠道、污水管道、输油管道、渗水厕所等;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禁止其它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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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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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
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责令限期清除在饮用水源区已设置的排污口。 |
县区政府(管委) |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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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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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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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和农药的用量。 |
市农委 |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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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厂和城乡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 |
市住建委 市城管局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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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
市卫生局 |
市住建委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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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水源保护地植树造林力度。 |
市林业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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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严格执行《淠史杭大型水库群水资源保护规划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淠河总干渠水资源保护规划》、《城西湖及周边地区水资源配置规划》的保护及修复措施,加大对大别山水库群的水源地保护力度。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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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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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 |
成立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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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考核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
市政府督办室 |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市经信委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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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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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台账的建立。 |
市水利局 |
市经信委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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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年地表取用水量大于50万m3或地下水大于10万m3用水户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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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 |
市水文局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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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市水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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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当地水资源管理实际,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 |
市编办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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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市财政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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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健全制度规范和社会监督机制 |
制定《六安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六安市重要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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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考核结果。 |
市文广新局 |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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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大宣传力度 |
将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 |
市教育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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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普及日常生产生活节水知识。 |
市水利局 市住建委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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