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3〕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六政秘〔2021〕23号 )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六发〔2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发展与规范、规模与质量、示范与创新、指导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围绕十大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各类合作社,引导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贮藏和运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带动能力。争取2015年,入社农户占全市总农户50%,培育国家、省、市三级示范社400个,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未入社户增收30%左右,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定)率达到30%,合作社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70%,示范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60%,培育合作社建设示范县1个,示范乡镇20个 。
二、开展合作社示范建设行动
(一)大力开展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社建设。金安区作为全省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应按省定方案抓好落实,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市重点培育20个合作社示范乡镇。参照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市里每年评选50个市级示范社,评选20个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品牌效益高的先进示范社。每年择优推荐10个以上省级示范社。各县区每年组织评选10-20个县级示范社。市、县对示范社进行复查,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规范组织机构建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代表)大会,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营销、农资供应等管理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章程和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教育培训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各项制度,使示范社成为以清晰的产权为基础,以优质的服务为纽带,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合作社每年实现的6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流失和浪费。合作社独立建账,市级以上示范社每年年终按要求向市、县区农委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的,申报扶持项目、资金优先。
(三)加强合作社标准化建设。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到产品生产有标准、生产过程有规范、产品销售有标志。合作社对主要农业投入品实行统一采购供应,建立进出台帐,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示范社制定并执行符合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模式图,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加强合作社品牌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推进品牌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进行QS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提升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建设规范,进一步加强示范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务管理、财务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标准化生产监控、生产管理、短信平台系统。推广应用合作社物联网,大力推进电子商务。
(六)积极开展多种合作试点。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每个县区至少开展3个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至少选择一个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通过内联本社成员、外联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民用水管护合作等试点。积极探索同地同类合作社进行重组与联合。
三、实施合作社发展工程
(一)素质提升工程。市级重点培训乡镇辅导员、市级示范社理事长、信息员和财务人员。县区重点对合作社理事长及县级示范社经营管理人员和骨干成员进行培训。支持市级以上示范社,承担新型农民培训。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大人才、资金、技术支持,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指导合作社建立个性化专业网站,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传导、农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化。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上营销。市、县区每年安排100个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场开拓工程。支持合作社参加大型农业展会。积极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营销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合作社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要求的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以及与国际市场开拓相关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优先申报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推动支持合作社申报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争取资金支持。
(四)联合发展工程。推进合作社“建企联企”,支持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或参股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联社建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合作社进行生产、加工合作。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合作社建立生产基地,实现社企双赢。
四、加大合作社发展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和项目支持。市、县区财政要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美好乡村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合作社。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社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社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要切块农业专项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示范社。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开展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免征、减征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成员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单独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大金融支持。市、县区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设立合作社贷款台帐,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为合作社成员农户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合作社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信用贷款,解决成员农户贷款难问题。积极创新农产品订单、保单等权利及农机、林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政府扶持的担保机构将合作社贷款担保纳入服务范围。示范推广“统贷直放”、“统贷统还”等模式。鼓励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把为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
(四)加大用地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县级政府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五)提供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冷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六)加强指导服务和人才支撑。各县区建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乡镇建立指导服务站。市、县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辅导员培训经费。认真查处加重合作社负担、侵占合作社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偿服务,坚持合作社自愿原则。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工作,要求离岗领办合作社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市、县区人才交流部门要做好服务。对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贷款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合作社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成立市促进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县区相应成立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项目资金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落实联系帮扶制度。市、县区促进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两年联系帮扶一个合作社。指导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帮助开拓市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项目、资金和信息等方面支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对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考评,重点考评合作社新增数量、运行质量、服务功能、带动能力以及项目、资金扶持等情况,对成员单位联系帮扶合作社发展情况也进行考评。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监督检查扶持政策、指导服务措施和依法办社等落实情况。
(四)营造浓厚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合作社知识及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扶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