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2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智慧鹰城,质赢未来”的发展理念,表彰在质量发展、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行各业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全市总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鹰发〔201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鹰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鹰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分“组织奖”和“个人奖”两个大类。“组织奖”主要授予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各类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组织奖”:不超过2个。

(二)“个人奖”:不超过3个。

本着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精神,如评奖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培育、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江西省井冈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是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工作;

(六)承担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市长质量奖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企业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为中国质量奖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为获得市长质量奖以上级别政府质量奖项的组织的负责人;

(四)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评审需要,在市长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奖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相关市直部门、各区(市)质量强区(市)领导小组、行业协会和商会负责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在实现管理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组织奖”:

(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方面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诚信缺失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个人奖一般从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并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中推荐产生,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满2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市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的优先;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自获奖当年算起),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市质量强市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部门。

(二)推荐。推荐部门在通知或通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推荐部门申报市长质量奖:

相关市直部门;

各区(市)质量强区(市)领导小组;

市级行业协会;

市级商会。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办汇总评审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在征求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

(七)审定公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拟奖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组织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

向获得“市长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

市长质量奖是对近三年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领域取得卓越成绩的肯定,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级和省级质量荣誉。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以及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会同推荐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市内广大组织和个人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进本市综合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质量强市办聘请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市质量强市办申请回避,市质量强市办应予以核实,确需回避的应予回避,不需回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评价并反馈市质量强市办。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市质量强市办。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公众和各级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获奖后,需如实填写《鹰潭市市长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鹰潭市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经核实后,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并在市内媒体、网络上予以通报批评,6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各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日期:2020-08-02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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