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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亳政〔2017〕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23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7〕98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动开发区发展动能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功能布局由产业引领为主向产城融合转变、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
  1. 促进开发区优化布局。推动各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跨省市合作共建。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在开发区建立全程代办制,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由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个中心全覆盖”的便利化审批方式。完善各开发区管理体制。(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消防支队,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推广政府推动、企业运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开发模式,探索把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委托给市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区推进或引进公司制管理模式,吸纳国内外资本和企业投资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境内外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开发区投资运营。(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聚创新资源,培育开发区内生动力。
  4.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依托现代中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在开发区布局,对新认定的上述机构按照省支持标准给予等比例支持。到2020年,全市开发区争取新增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5—10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10个。推动开发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结对子”,建立产学研基地。依托国家智慧城市创建,推进亳州经济开发区和谯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智慧开发区。推动民营企业、天使投资人、风投机构、跨国公司等共同参与开发区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开发区探索通过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券等形式,打造“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青年创业园。(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速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围绕“三重一创”建设,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在开发区内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形成突出主业、富有特色的格局。支持开发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开发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开发区争创国家、省产城融合示范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等试点,发展品牌经济。推动谯城经济开发区尽快获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亳州经济开发区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严格环保、能耗、用水定额、技术、质量、安全六项标准,通过限期开发、土地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倒逼区内过剩产能、低效产能、“僵尸企业”尽快实现整合、转型或退出。(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要素集聚,提升开发区保障能力。
  6. 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市、县区新增工业和生产型服务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严格管理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处置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有效利用闲置厂房,保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强化对开发区落地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查,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落实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或根据实际投资额按比例落实优惠额度。积极争取省对用地集约开发区给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安排的支持。推动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创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厂等众创空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处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推动开发区在严格贯彻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模式。强化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构建金融和资本支撑体系。推动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要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一区一基金”。原则上,县区开发区基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不少于5亿元。积极争取省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具备信贷融资功能的分支机构,提升开发区融资平台市场化融资能力,积极争取省对开发区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支持。(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强化基础配套能力建设。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实施与主城区基础设施对接和一体化布局,推进开发区“九通一平”建设,强化电力、热力、天然气等的保障供应,编制开发区供热规划,使用清洁能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染防治治理力度,推进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型园区。加强开发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与主城区同步推进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生产和生活型服务业,打造现代产城一体新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各级干部到开发区任职、挂职、交流。在县域开发区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全员聘任(用)制、绩效工资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方式聘用,支持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开发区管委会任职。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对聘用人员实施年薪制,试点推行年金制。允许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市属开发区报市委市政府、县区开发区报县区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推动开发区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亳州学院、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和亳州中药科技学校等通过校区、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亳州学院、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亳州中药科技学校,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考核
  10. 强化考核激励。夯实开发区统计工作基础,提高县区开发区年度考核在政府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对进入全省综合考核排名前30位的开发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在全省综合考核处于后10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9月22日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9-22 有效范围: 安徽 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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