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7〕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要求,按照省环保厅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17〕59号)规定,现将《六安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六安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徽省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水领办〔2017〕4号)、《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统筹协调和联合监管,决定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一、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一)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1.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水况等因素选择性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落实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中发生污染事件。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渔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上述规定流程操作。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认真填写双方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方需将接收单证保存在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渔政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二)建立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联单运行流程。
1.移出船舶垃圾和船舶生活污水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交付污染物转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填写为作废,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六联、第七联交付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2.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抵船舶污染物接收地点。
3.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内容并签章。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验收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4.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第三联,将第二联交给污染物转运单位,并在接到联单后10日内将第一、七联交给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六联报所在地城管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将第七联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三)建立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联单运行流程。
1.移出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交付污染物转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第六联填写为作废,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第七联交付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2.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抵船舶污染物接收地点。
3.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内容并签章。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验收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4.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第三联,将第二联交给污染物转运单位,并在接到联单后10日内将第一、四、七联交给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五联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将第四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将第七联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环保、城管、交通运输(海事港航)、渔政等部门要通力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送交上岸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转运和处置单位的监管,规范联单制度执行。
城管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生活污水送交上岸后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转运单位的资质管理。
交通运输(海事港航)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船舶污染物送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配备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企业资质的管理。
渔政部门负责渔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渔船污染物送交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联合监管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召集,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加强联合监管机制运行保障,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召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联单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阶段性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形成高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