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科社[2020]34号
各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强化管理,严格评估,特制定了《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
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和绩效评估是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建立与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成效,促进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依托单位签署同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验收通过后原则上每3年对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章 材料要求
第五条 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验收和绩效评估材料。
第六条 验收和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中心组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建设成效等,重点评价提升临床科研能力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情况等。
第七条 中心结合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撰写《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情况报告》或《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作为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告列举的科技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以及获得的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是建设期内或评估期内取得,并与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在验收、绩效评估工作启动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验收、绩效评估对象名单,并通知中心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建设情况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交归口管理部门核查。验收、绩效评估工作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绩效评估专家组由3-5名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验收、绩效评估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与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禁止参加。
第十条 验收专家组听取中心建设期内整体运行情况报告、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临床研究医学中心项目任务书内容现场考察中心整体运行情况,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绩效评估专家组通过审阅中心验收绩效评估材料,听取中心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考察中心整体运行情况;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形成绩效评估综合排序与绩效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中心,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不通过验收的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根据绩效评估综合排序,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中心总数的30%。中心经培育升级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可考虑优先评定为优秀。
第十三条 依据绩效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责令限期2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绩效评估。对整改后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第五章 诚信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心在参加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验收和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取消中心参加验收和绩效评估资格,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
日期:2020-11-13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快临床研究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切实提高我省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我省自2017年开始布局启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颁布实施了《
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
科社﹝2017﹞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期限一般为2年,每3年对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但没有对中心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程序进行具体细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与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促进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牵头起草了《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细则》)。
三、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在充分征求省卫健委、各市科技局、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及厅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形成《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送审稿),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厅务会审议、完善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和加强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临床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不断提升我省临床诊疗水平。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6章17条。第一章为总则,共4 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的目的、时限。第二章为材料要求,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和材料要求。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方式、专家组成和工作程序。第四章为结果及运用,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第五章为诚信与监督,共2条,明确了对中心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评估专家、评估工作人员等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细则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参照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增加了验收程序,明确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并规定了验收及申请延期验收程序。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按照《细则》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联合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确保验收及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公开、科学、客观。同时省科技厅下一步将依照《细则》加强对中心验收和绩效结果运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引导中心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