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苏政发〔2020〕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当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由本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称号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意见,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八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十条 申报省、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下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一条 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20名(含模范群体),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40名。同时评选表彰徐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10个和徐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应准备以下材料报市公安局:
(一)《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
(三)详实事迹材料;
(四)证件照片。
第十五条 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依法给予其相关待遇,并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六条 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取得见义勇为称号后,出现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履行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
《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近日,市政府出台《徐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徐政规〔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见义勇为工作蓬勃发展,见义勇为群体和个人层出不穷。这些不断涌现的“平民英雄”虽然籍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都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和不法侵害的危急关头挺身而出,用无私大爱、舍己为人的英雄壮举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弘扬了社会正气。2020年4月,省政府出台《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市政府出台《实施办法》明确本级见义勇为人员评定的标准、程序和奖励金额。
二、制定过程
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评定流程、称号名称、奖励金额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称号授予
按照《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市政府对个人或群体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明确了评定时间和名额
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评定为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称号总名额60名。考虑到与省级评定时间保持一致,明确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定),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20名(含模范群体),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40名,同时评选表彰徐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10个和徐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三)明确了奖励金额
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对获得我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四)明确了实施时限
《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