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5〕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经信局、农业农村委(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供销社、林业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部署,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等规划文件和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29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2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下称《遴选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2023年2月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对中医药发展进行全面部署。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药产业发展,提出努力从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迈进。2020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浙江省中医药大会。2022年底,出台《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推动“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做大做强,营造推动中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是“十四五”期间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有效举措。

(三)推动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发展中药产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对推动山区26县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强县与山区26县中药产业化合作,实现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培育发展“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是推动山区26县加快发展中药产业的有力举措。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遴选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组织方式。主要明确《遴选方案》组织模式和遴选原则。

第二部分 遴选对象。明确《遴选方案》的遴选范围,重点支持以浙产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遴选一批优势领域的中药大品种;视情遴选一批炮制工艺传承创新、工艺质量先进并可全程质量追溯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为代表的浙产中药品牌。

第三部分 遴选条件和标准。明确了《遴选方案》的主体企业要求和四个一级指标(道地性、引领性、先进性、应用性)(10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一票否决项(1个二级指标)。

第四部分 遴选程序。主要包括启动阶段、申报推荐、资料初审、专家评审、部门会商、社会公示、名单公布、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五部分 有关工作要求。对《遴选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此外,《遴选方案》有关附件对指标含义、数据来源等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徐吉成

联系方式:0571-8705690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8-29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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