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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孝感政规〔2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22年3月15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

(四)国土空间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政府融资举债、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

(七)土地、水、森林、矿藏、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八)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城市治理、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数字转型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

(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十三)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内部事务、人事任免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订、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清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将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列入决策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级垂直管理机构的在孝机构;

(四)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属于第(一)、(四)、(五)项的,先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属于第(二)、(三)项的,提出单位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列为决策事项;

(二)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决定;

(三)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级垂直管理的在孝机构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五)其他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上级机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市政协协商提出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条 对已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对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决策草案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意见;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就草案内容进行磋商、修改、完善;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开展民意调查。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书面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形成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并针对潜在风险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 决策草案拟订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充分做好与各方面的协商协调工作,协商协调后仍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人民政府,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经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其承办说明(须载明起草依据);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和协商一致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含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等;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前,应将决策草案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提请决策建议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把关。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拟订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事项。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单位参与论证。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政府法定职权,决策草案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起草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作出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审查意见;

(二)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作出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审查意见;

(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不合法,或经评估存在重大风险的,作出不提交或者暂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组织承办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吸纳。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上会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研究讨论。

第四章  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决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承办说明;

(二)集体审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期间,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被暂缓审议超过2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第二十六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长最后发表意见。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省政府、市委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以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但是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一)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紧急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的承办说明中对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属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以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的方式,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开展宣传解读。

第五章  决策后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办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的作出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时,负责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归档资料倒查责任追究线索和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6月14日制发的《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孝感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3-15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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