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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孝感政规〔2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现决定就列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孝感政规〔2022〕10号)修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列入修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3〕4号)作出修订

(一)将第一条整体修改为“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整体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消防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

(三)将第三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四)将第四条整体修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监督、指导。

各级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

(五)将第七条整体修改为:

“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以下简称乡镇)外,其他乡镇应按标准建立一级或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2.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1.应建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建成区面积2-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乡镇;

4.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六)将第十一条整体修改为: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有关标准建设。

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接警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室、办公室各1间,消防车库不少于3间,同时具备满足日常训练的场地和基本生活必须的库室;编配不少于10名专职消防队员,其中驾驶员不少于3人;配备不少于2台消防救援车辆,其中至少1台消防车载水量在3吨以上。

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接警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办公室各1间,消防车库不少于2间,同时具备满足日常训练的场地和基本生活必须的库室;编配不少于6名专职消防队员,其中驾驶员不少于2人;配备不少于1台消防车,载水量在3吨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单独组建或联合组建,并按照不低于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建设。”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或其他退役士兵可优先招录。”

(八)将第十五条整体修改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九)将第十六条整体修改为:“根据‘谁组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农村志愿消防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十)将第十七条整体修改为“各乡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由乡镇主要领导负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同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设1名专职队长。”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中第三款“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整体修改为“对优秀的专职消防队队员,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中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四)在第三十条中加入“(四)其他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行为。”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第三十一条顺延为第三十二条。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5年。”

二、对《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7〕16号)作出修订

(一)将《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孝感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促进招商引资等各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具体构成如下:

(一)支持工业、农业、科技、商贸服务、文旅、体育、金融等产业发展的资金。

(二)落实市本级‘三资一促’政策资金。

(三)市政府确定纳入的其他资金。”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或评审,履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资金支持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在第四条中加入第二款“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兑现资金。”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以项目为主要载体,采取直接奖励、投资奖补、工作奖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

(六)将第七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事项,由市直各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或者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认定、考核等工作。其中,对于申报审核类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照《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7〕15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方案〉的通知》(孝财预发〔2023〕11号)办理。对于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零收费’项目,按照《孝感市本级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零收费’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19〕9号)办理。对于惠企政策‘免审即享’项目,按照《孝感市本级惠企政策‘免审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孝感政办函〔2023〕15号)办理。”

(七)删除第八条。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激励县(市、区)高质量发展项目,由市政府组织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和市政府确定的激励资金额度予以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县(市、区)年终结算办理。”

(九)删除第十条。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初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审核把关的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获得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广泛开展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二)将文稿中的“产业发展资金”修改为“高质量发展资金”。

三、对《孝感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规〔2018〕10号)作出修订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安、人社、物价、工商、质监、税务”修改为“发改、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

(二)在第十四条中加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四)在第二十三条中加入“(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五)将第二十八条中“同一城市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指定的车辆型号及车身颜色,...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修改为:“同一城市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指定的车身颜色,...车载智能终端装置,...”。

(六)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第一款。

(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发改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化,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八)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文稿中的“巡游出租车”“巡游车”“出租车”等统一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

四、对《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14号)作出修订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中“建委”修改为“住建局”。

(二)将第六条中“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及第二十四条“具有相应资质的”删除。

(三)将第十九条删除。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删除。

五、对《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9〕2号)作出修订

将第七条中“(100万元以下采取竞争性谈判,1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删除。

六、对《孝感市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孝感政规〔2021〕10号)作出修订

将第十三条中“并禁止该银行三年内参与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业务”修改为“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三年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七、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发〔2012〕30号)作出修订

(一)将第三部分第(一)条中“重点将孝南区福良山建成全国最大的无性系良种茶苗繁育基地”修改为“在孝南区西河镇打造全国最大的无性系良种茶苗繁育基地。”

(二)将第三部分第(三)条中“通过品牌建设和整合,做大做强湖北悟道茶业公司:在今年10月底前组建大别山悟道茶业集团;力争2013年网络基地面积10万亩,销售额达到10亿元,‘十二五’末网络基地面积20万亩,销售额达到30亿元;力争三年内培植成国家及产业化龙头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删除。

(三)将第四部分第(三)条整体修改为“(三)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发改、经信、财政、农业农村、科技、资规等部门要积极向中省争取茶叶发展项目和资金,加快茶叶基地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茶叶质量监督,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市资规局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申报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市科技局要帮助争取科技项目资金,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文旅局要指导帮助茶叶企业申报农文旅项目。”

八、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3〕12号)作出修订

将第(十二)、第(十六)条中“孝感政发〔2011〕18号”,第(十八)条中孝感政发〔2013〕8号统一修改为“孝感政办发〔2017〕39号”。

九、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孝感政发〔2018〕10号)作出修订

(一)将“一、全面落实招标主体责任(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招标人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委托方式确定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修改为“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委托方式确定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

(二)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二)强化企业信用应用”中“投标企业近三年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承诺”修改为“投标企业近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承诺。”

(三)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四)推进交易信息公开”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

(四)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五)引导企业诚信投标”中“一定期限内禁入孝感招投标市场”删除。

(五)将“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一)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管‘双监管’”中的“建设”“国土”“卫计”分别修改为“住建”“资规”“卫健”。

十、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苗木花卉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办发〔2018〕9号)作出修订

(一)将“三、政策支持(一)政务与服务支持”中“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参与本市市政绿化建设”“要畅通本地苗木花卉企业进入市政绿化工程市场的渠道,在市政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地苗木花卉产品具有的价格和成本优势、适生优势,鼓励本地苗木花卉企业参与本市市政绿化工程招投标”删除。

(二)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编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修改为“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编办、市地方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将“林业部门”改为“资规部门”。

十一、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给予奖励优待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7〕34号)作出修订

(一)将正文第一段“为了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修改为“为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着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服务部队备战打仗,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决定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庭给予奖励优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将“三、及时送达喜报”内容整体修改为:

“孝感籍现役军人,其获誉立功喜报和通知书在部队发至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后,由优抚工作部门审核登记,建立档案。并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对因家庭成员外出等原因,喜报无法按时送达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调,商定送达时间。根据孝感籍现役军人荣誉立功等次,由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征兵部门共同协调组织,以上门方式送达喜报: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三)将“四、挂‘军属光荣牌’”中全部内容删除。

(四)“五、送慰问信”修改为“四、送慰问信”。

十二、对《孝感市推动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8〕96号)作出修订

(一)将“二、主要任务(四)实施粮食产业聚集和园区建设工程”中的“以安陆禾丰和湖北春晖两个省级物流节点为载体”删除。

(二)将“二、主要任务(七)实施粮食产业市场主体利益链培植工程”中的“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卖得好’”删除。

(三)将责任单位中的“市粮食局”修改为“市发改委”,“市食药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机局”“市农办”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资规局”,“市卫计委”修改为“市卫健委”,“市外侨旅游局”修改为“市文旅局”,“市扶贫办”修改为“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24日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5-24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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