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使用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德自然资字〔2023〕12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使用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使用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使用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严格耕地保护,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21〕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9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3〕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临时用地审批使用
1.严格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市辖区(德城区、天衢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由德城区、天衢新区分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陵城分局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所属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陵城分局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其他相关部门行使。
2.严控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制梁场、拌合站、取土场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以及对土壤存在较高污染源的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 自然资发〔2022〕129号
)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3.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在申请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一次性批准使用期限,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特殊临时用地的办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无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5.严禁未批先用。临时用地取得合法批准前不得动工建设,否则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严格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审查
6.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可能造成破坏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其中,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应包含被占用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认同土地复垦方案的意见。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7.组织专家审查。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市、县两级建立土地复垦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土地复垦、矿产、农业、林业、环保、水利、能源、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数量须为奇数,一般为5名,重大项目可增加人数,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集体推选。经论证方案通过审查的,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未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专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由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8.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依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或县级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出具土地复垦承诺书。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预存完毕。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可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部分土地复垦费用,担保函应由银行出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复垦费用的50%,并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相同,不得附加限制期限。
9.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办理完税手续。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三、严格临时用地使用监管
10.实施挂牌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标志牌应标明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探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范围、监督单位及违法举报电话等内容。新批准的临时用地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已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将挂牌影像资料存入临时用地档案,并提报市自然资源局。
11.组织日常巡查。做好信息备案,临时用地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加强日常巡查,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核查表土剥离存放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是否超出范围,是否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土壤污染等破坏土地的行为等。巡查过程要做好影像记录,填写巡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相关材料要做好书面留存。巡查情况于每季度末形成书面报告,附巡查表、影像等材料,加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后,将扫描件(PDF)报送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时报送的,暂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12.加强复垦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使用及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①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②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③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④公众参与情况等其他内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土地使用及复垦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四、严格临时用地复垦监管验收
13.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临时用地验收要参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以及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标准。鉴于德州市多数临时用地为建设项目使用,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且大多为使用完成后一次性复垦,因此可采用总体复垦验收的程序。
14.履行复垦提醒职责。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发出临时用地到期提醒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书面答复确定复垦时间及复垦工程安排情况,并在开展复垦前,通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查看。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书面提出延长复垦期限申请。
15.加强复垦过程监管。复垦开展前及实施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少于2次到现场核查。对于砌体和硬化地(路)面拆除、废弃物外运、表土回覆等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并查验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单。同时,查看土地复垦进度安排、土地复垦资金预算使用、公众参与和是否存在污染土壤等情况,走访并听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的意见。施工单位应记录复垦过程施工日志并形成施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复垦各环节并形成监理日志和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邀请土地复垦、农业、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专家对具体的土地复垦工程和资金预算安排等予以指导。
16.强化制梁场、拌合站的监管。针对《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下发前使用耕地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复垦监管和验收标准:一要增加现场核查频次,实现复垦过程全面监管;二要采取分环节验收方式,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安排的复垦时序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构(建)筑物拆除、硬化地面破除、废弃物外运、表土回覆等单个土地复垦环节完成后申请验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步复垦环节;三要加强专业力量指导,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抽样采点数量为相关标准的2倍;四要加大公众参与,每个复垦验收环节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参与,并由其出具对土地复垦质量的书面认定意见。
17.土地复垦自查及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②规划设计执行报告;③质量评估报告;④检测等其他报告;⑤土地复垦费用决算报告;⑥土地复垦施工及监理日志、报告,现场影像资料;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附相关土地权利人对复垦的意见)。
18.组织验收。负责组织验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和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①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②规划设计执行情况;③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④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⑤工程管护措施。验收方法主要有现场抽查、资料核查、综合评价、专家评估等。经验收不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19.发布验收合格公告。经验收初步通过审核的,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20.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初步验收结果经公告无异议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凭借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对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额度为复垦保证金的70%,剩余30%根据管护期分年度支取(以三年管护期为例,第一年若土地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未出现复垦质量问题,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取10%土地复垦费用通知书,第二、三年类推)。资金监管方在办理完成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费用支取回执和账户情况。
21.组织代为复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代为复垦:①土地复垦义务人丧失复垦能力或提出不能履行复垦义务的申请;②经两次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③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履行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复垦费用从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缴纳。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且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土地复垦费的罚款。
22.组织跟踪评价。对于复垦为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管护期内土地复垦效果的跟踪评价,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核查,走访并听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的意见,及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处理土地复垦质量问题。
23.已批复建设用地情形处理。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不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但必须按照《德州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储存的耕作层表土用于劣地改良。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建设用地批复、供地证明、表土处置方案等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确认后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24.系统信息更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复垦进度安排和验收情况,及时在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同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本意见实施后,《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德自然资字〔2022〕13号)继续执行,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