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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库〔2019〕9号


 

市直各部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监督,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预防腐败行为,结合近两年部分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大额提现、未严格执行强制消费目录等问题,深入落实近期巡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修定了《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5月20日


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滨财库〔2010〕8号)、《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滨财库〔2012〕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和时间要求等相关内容。市直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统一采用专用发卡标识代码为“62”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标识代码的公务卡,各代理银行应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第四条 预算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根据各代理银行服务情况由预算单位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其网点自行选择发卡行,跨行支付的各代理银行不收取跨行转账手续费,并按照公务卡发卡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以单位名义办理其他形式的银行卡。

第五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及其他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代理银行在制度和技术上要切实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

第三章 结算方式选择

 

第七条 凡是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要求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下,根据单位制定的财务负责人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持卡人事先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持卡人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包括将公务卡关联到相关网络支付平台,下同)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但单位报销时应通过转账支付。对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的,无法取得POS刷卡小票的,持卡消费人应自行打印支付凭证或自行填写“交易日期”、“卡号”、和“消费金额”等支付信息,可作为单位财务报销依据,并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通过系统下载公务卡消费信息进行核对。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公务支出时,原则上应通过授权支付-普通转账方式,不具备刷卡条件或转账条件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二)符合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慰问金等;

(三)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等,要办理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不得发放现金。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应使用银行卡发放工资。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技创新、体育表彰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等一次性奖励资金,也应使用银行卡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1万元,年度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确需超过上述规定提取现金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提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支出及现金提取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对于代理银行违规协助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市财政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将各预算单位严格实施公务卡制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将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对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将各代理银行公务卡服务情况纳入考核检查范围,并协调督促银行卡收单银行扩大POS机具布设范围。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督导所属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将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安排专项治理。

第五章 奖罚与通报

 

第十八条 将“未执行公务卡使用办法、违反现金管理提取和使用办法” 纳入滨州市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并做为扣分项管理,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继续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季度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情况、公务卡结算金额、提取现金金额、现金占公务卡结算金额比重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库〔2014〕7号)停止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与《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滨财库〔2010〕8号)、《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滨财库〔2012〕1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相应调整。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5-20 有效范围: 山东 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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