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修订。列入修订目录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5日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直“三区”)筹资投资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按照如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项目办”)负责市本级重点项目的综合统筹和协调督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储备计划和筹资方案。
(二)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三)市财政局参与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负责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所筹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500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
(四)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承担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并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
(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与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和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承担所筹资金的拨付。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手续。市统计、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市直“三区”管委会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市直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分级分类负责本地、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并加强造价、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造价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产交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市政府项目办报送项目基本建设信息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项目纳统,并报送投资统计数据。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孝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策划拟建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匡算,提出项目建议。
(二)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建议进行审查,拟定项目清单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简称“滚动储备库”)。
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尽快实施的项目,直接纳入滚动储备库。
对纳入滚动储备库的项目方可启动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直“三区”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从滚动储备库中遴选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申报下年度拟建设项目,报市政府项目办汇总。市政府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形成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续建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尚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但确需下年度启动建设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一并审议,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尽快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五)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由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研究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分批推进实施,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下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招投标控制价进行投资评审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突破。市直“三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由属地制定。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预算;由政府融资主体安排的项目,由融资主体制定融资方案和计划,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市政府项目办)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一)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合并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资规、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节能评估评价等审批手续,并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市政府项目办组织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造价控制意见,并抄送发改、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造价控制意见优化修改设计及投资概算。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优化修改完成后,发改部门结合造价控制意见,对概算超过市委、市政府既有决策意见的,应向市政府(市政府项目办)报备后予以批复。
国家和省规定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九条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择优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市政府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并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项目办出具的评审意见,形成最后的招标控制价,并予以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能晚于开标前15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政府项目办每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
第四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调整规模由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市政府项目办组织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变更审核;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按本章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变更原因、相关责任及变更预计增减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并审核同意后,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交通、水利、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批。
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案。其中:
(一)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及以上或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项目办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及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及以下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变更批复文件等材料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变更工程量与变更预算金额进行一致性审查后,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并向市政府项目办报备。项目单位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及不符合合同协议发生的支出,后期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评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或评审。
第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再申请概算调整。
各单项工程变更后,其投资累计之和未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不再履行概算调整手续;其投资累计之和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预算变更审核意见、审计报告等编制概算调整报告,交发改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后期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竣工决(结)算价等内容和环节造价管理,坚持限额设计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对超出10%的,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或调减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重新编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造价或单位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市政府项目办组织财政部门对施工图预算开展投资预算评审,评审时应加强与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对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完整、无法计算工程价款的,评审时作甩项处理。施工图预算报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遇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概算核定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概算核定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出具同意用预备费解决新增概算的函。
(二)对于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概算核定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其中: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实行严格审核程序,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再由概算核定部门进行委托评估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10%的实行普通审核程序,由概算核定部门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5%及以下的且超概算资金少于200万元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程序,概算核定部门可直接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则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有明确处理意见且缺口资金有明确来源的超概算完工项目,可依照上述规定补办调整概算手续。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财政局根据概算调整批复调整预算,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调整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发改部门依法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负责工程变更审批,分清超概原因,划清超概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监督责任和项目绩效评价,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书面告知发改、财政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七)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八)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九)评估单位应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一)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对未经批准的超概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概算调整。
(二)由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概算资金缺口;项目单位是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由其自行筹措超概资金。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设计单位重大设计缺陷或缺项造成项目设计变更累计超过概算10%以上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8年制发的《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