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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有效期2027年7月31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7年7月31日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5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5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公式

(一)居民用气。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国家、省价格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确定。

(二)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是指特许经营的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购销差率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四、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报送管道运输、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后,要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后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7月31日。原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文件《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关于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5

一、政策背景

《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实施以来,济南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能够及时疏导城燃企业购销矛盾,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鉴于该文件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有序推进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结合济南实际情况,对本市《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做进一步修订,经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反复论证,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等。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四、重要举措

为减少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生产经营的影响,将延续《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中居民气价联动政策,对非居民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由8%修改为0.15元/立方米。即当联动周期内,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5元/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当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幅度不足0.15元/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五、其他事项

《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7月31日。原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文件《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2-08-05 有效范围: 山东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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