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发改信用〔2021〕8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现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 4月 22日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披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审专家库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委派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代表,视同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并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和“分级管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互用互认”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披露,将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抄告。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中心的记录和披露进行指导,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抄送交易中心。
第六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开展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和管理的标准。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采用记分制。被记录不良行为的评标(评审)专家,其2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采取累加方式进行计算。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予以警示提醒;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抄告所在单位;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年内限制其进入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30天,期满后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交易中心记录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进行申辩;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交易中心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辩人。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就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抄告、记录、披露及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市、县(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确认参加后,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记10分;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的或酒后参加评标评审的,记20分;
3.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记20分;
4.对本人所选评标评审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记20分;
5.对电子评标系统不熟悉或从事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行为的,记20分;
6.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评审的,记20分;
7.评标评审期间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记20分;
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记20分;
9.超标准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经劝阻但拒不改正的,记20分;
10.不积极配合项目复审的,记20分;
11.不配合处理质疑及其他调查处理的,记20分;
12.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记40分;
13.不遵守现场纪律,侮辱、威胁、恐吓招标(采购)单位、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的,记40分;
14.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记40分;
15.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供应商)打高分或低分的,记40分;
1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响应)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记40分;
17.拒绝在评标评审资料上签章或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记40分;
18.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将评标评审过程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记40分;
19.评标评审结论经复审认定有实质性错误的,记40分;
20.毁坏评标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财物的,记40分;
21.一年内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及以上的,记60分;
22.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60分;
23.评标评审期间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倾向性意见的,记60分;
24.一年内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及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记60分;
25.一年内被招标(采购)单位3次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记60分;
26.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记60分;
27.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记60分;
28.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记60分;
29.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记60分;
30.收受投标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记60分;
31.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自身所参与评标评审项目的,记60分;
32.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记60分。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形式及途径: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2
发布机构: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披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审专家库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委派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代表,视同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并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和“分级管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互用互认”的原则。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计分标准及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作了规范标准。
①交易中心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披露,将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抄告。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中心的记录和披露进行指导,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抄送交易中心。
②《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开展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和管理的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采用记分制。被记录不良行为的评标(评审)专家,其2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采取累加方式进行计算。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予以警示提醒;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抄告所在单位;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年内限制其进入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30天,期满后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③评标(评审)专家对交易中心记录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进行申辩;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交易中心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辩人。
④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就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⑤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抄告、记录、披露及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如下:
1.确认参加后,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记10分;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的或酒后参加评标评审的,记20分;
3.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记20分;
4.对本人所选评标评审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记20分;
5.对电子评标系统不熟悉或从事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行为的,记20分;
6.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评审的,记20分;
7.评标评审期间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记20分;
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记20分;
9.超标准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经劝阻但拒不改正的,记20分;
10.不积极配合项目复审的,记20分;
11.不配合处理质疑及其他调查处理的,记20分;
12.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记40分;
13.不遵守现场纪律,侮辱、威胁、恐吓招标(采购)单位、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的,记40分;
14.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记40分;
15.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供应商)打高分或低分的,记40分;
1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响应)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记40分;
17.拒绝在评标评审资料上签章或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记40分;
18.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将评标评审过程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记40分;
19.评标评审结论经复审认定有实质性错误的,记40分;
20.毁坏评标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财物的,记40分;
21.一年内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及以上的,记60分;
22.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60分;
23.评标评审期间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倾向性意见的,记60分;
24.一年内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及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记60分;
25.一年内被招标(采购)单位3次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记60分;
26.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记60分;
27.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记60分;
28.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记60分;
29.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记60分;
30.收受投标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记60分;
31.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自身所参与评标评审项目的,记60分;
32.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记60分。
联系人:邱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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