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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要求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要求的通知
甬农发〔2023〕137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进一步强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程序合法合规。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

三、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明确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指引等服务。积极推广委托流转,指导规范委托流转行为,健全完善农户委托、发布信息、意向磋商、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履约监督等程序。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认真抓好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0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甬政办发〔2022〕64号),省司法厅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提出,《实施方案》在土地流转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近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作出进一步部署。为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进一步强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通知》,将实施农业标准地改革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8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宁波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甬政办发〔2022〕6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程序合法合规。二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指引等服务。四是切实抓好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发布之日其实施,实施范围为宁波全市。

五、解读机关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解读人:方敏,咨询电话:89186286。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20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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