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4〕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 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环境污染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二)因征地、房屋征收、征用请求公平赔偿补偿的;
(三)因公民住宅安全遭受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张民事权益的;
(六)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请求离婚的;
(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九)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的;
(十)信访涉法涉诉案件;
(十一)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 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视为经济困难。各县区政府(管委)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2倍以上。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 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领有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二)持有《安徽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三)持有《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 保供养证》的;(四)持二级伤残及以上等级证书的;(五)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或有关组织供养的;(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七)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