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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期限为5年】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2010-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3-21》 ( 扬府发〔2025〕10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市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上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安排和资金下达;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监督和专项核查。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的年度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按照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噪声治理、异味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国家、省、市级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支持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景观、道路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采取大专项加子项目的方式安排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规定履行有关调整变更手续,经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时履行合同并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的完工验收工作,对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完工项目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并由档案部门编号保存,归档的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预算安排资料、政府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项目成果资料、项目验收材料或审计报告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核查、评价。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自评价;对财政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审计、财政项目专项检查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时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开有关专项资金信息。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二)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太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案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五年,原《扬州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资环〔2022〕18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3-12-25 有效范围: 江苏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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