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9日
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运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运行质效,促进全市政务信息整合,从源头预防和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根据《“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政府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业务网络(部门专网、政务外网等)、业务系统(网上办公软件、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管理平台、政府网站等)。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称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实行全口径备案管理。通过全口径备案管理,建设符合设计规划、执行标准规范、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信息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五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申请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请;跨部门使用的项目,由有使用需求的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备案时,须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建设方案、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七条 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项目单位于本办法正式执行后9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对各部门申报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定位、业务应用、网络联通、信息共享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系统定位:主要审查该系统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我市发展实际,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2.业务应用: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重复,应用系统有关功能是否必要;
3.网络联通:主要审查项目承载网络是否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实现联通,网络带宽资源等利用情况;
4.信息共享:主要审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情况,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单位之间是否实现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生成该项目的备案号,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发放备案文件。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在受理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时,对于没有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发放的备案文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不予审批,市财政局应不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或拨付运维费用。
第十条 审查未通过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须重新完善相关内容后再进行申请,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当年将不再受理该项目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审查通过后,项目的系统定位、业务应用、网络联通、信息共享等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再向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书面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四章 备案注销
第十二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审查后,若因未通过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或未通过市财政局预算审核,导致项目终止的,应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提供注销备案信息和申请单位信息,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时注销该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 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因网络线路停用、系统报废、数据失效等中止运行的,应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注销备案申请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时注销该项目备案。
第五章 备案号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号格式为黄冈ZW备XXXXXXXX号,其中,黄冈表示备案项目所在地为黄冈市,ZW备表示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后面八位数字中,前四位表示年份,后面四位表示审查通过的顺序,依次递增,最后以号字结尾。
第十五条 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信息,既可以通过拨打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电话进行人工咨询,也可以访问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浏览或查阅。
第六章 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组织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初验和终验时,应邀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参加,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初验和终验,须有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人员作为验收组专家,对项目备案内容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建设成果和运行情况进行把关。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跨部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巡查结果作为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