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定价方式的通知
镇价费〔2018〕9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定价目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协调处置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定价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二、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四、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中与本通知不同的部分即行废止。
镇江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