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六安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六安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六政办〔2000〕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条件和原则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内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等。
2、参保条件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
(3)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
(4)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救助。
3、参保原则:个人参保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自愿参保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公式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不配置个人帐户。
2、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当年规定的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年度:当年7月到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
三、缴费方式
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提前缴纳。
2、医疗救助金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四、参保手续
1、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其就业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身份证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手册(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2、城镇劳动者个人可委托市或县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办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缴。
受理参保的机构及具体参保、征缴等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医疗保险待遇及享受待遇时间
1、待遇:因病住院时,按规定享受与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不配置个人帐户。
2、享受待遇时间:城镇劳动者个人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即等待期为6个月),才能按本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在本意见公布后3个月(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参保并补齐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城镇劳动者个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城镇劳动者个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即下个缴费年度按单位退休人员单建统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退休人员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但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但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低于15年;
3、累计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齐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书面明确今后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七、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处置
1、中断缴费不足3个月续保缴费的,在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次月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2、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足12个月续保缴费的,在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间隔6个月(不含补缴费用当月)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3、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视为首次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4、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医疗救助金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就医管理
1、城镇劳动者个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与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2、城镇劳动者个人住院、慢性病、异地外驻、转诊转院等就医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职工就医管理办法执行,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城镇劳动者个人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具体办法。
九、缴费变更
城镇劳动者个人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又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在不间断缴费的情况下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市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劳社医保〔2003〕87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已按原办法接续人员有关缴费和待遇等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