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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11日


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孝感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的要求,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确认。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建立储备粮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直接依法查处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按省政府下达计划执行。在确保落实省定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市级储备粮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拟定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

储备粮收储计划应当包括收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新增的市级储备粮,应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组织验收和确认。市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行业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政策性业务和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性质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清晰属实,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内容。信息卡应当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及时启动,以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储存企业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市级储备粮储存的,应当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后处理。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管理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期间,市级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稻谷的储存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发改委批准。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求,市发改委可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组织验收和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需报经市发改委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三十条  设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

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先发放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市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三十二条  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动用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九条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实,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政策落实及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国家、省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2-04-11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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