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镇政建〔2017〕21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我局制定了《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1. 总则
1.1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统一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方式和内容,提高评价质量,做到评价过程客观公正,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等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对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适用本标准。
其他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3项目类型
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以项目规划建设立项为准分为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和公共物业管理项目两大类。
1.4评价方式
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由专家评定,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5评价程序
1.5.1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预评,并对进入终审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预评得分85分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进入终审。
1.5.2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终审项目进行最终评价,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1.6 评价周期
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对获得“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项目,每三年开展一次复评,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予以撤销称号。
2. 定量评价
2.1定量评价内容
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定量评价,采取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评分标准按附件一、二《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居住、公共物业)执行。
2.2定量评价得分
评价的总分为100分,被评价的物业项目存在《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居住、公共物业)中所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价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评价标准内容中不涉及的,不扣分。扣分有一定区间范围的,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每个评价子项的评价得分,为该评价子项的标准分减去其扣分之和。该评价子项的扣分之和超过其标准分的,扣至该评审子项零分为止。
3. 定性评价
3.1物业服务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参加市级示范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1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物业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3已经全部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4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5无因违反《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查处的。
6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查处或被记录不诚信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形。
3.2大型居住物业分期开发项目,有市政道路,或者区内主要道路与后续建造项目相隔,或者自成组团、服务设施完善、已全部交付使用、依合同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以申报参评,但应注明分期。
4.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由定量评价得分和评价意见组成。
评价总分不足85分的,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标准。评价意见应当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
5. 附则
本标准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