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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

《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办法》业经2001年6月8 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4日

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的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2002年市直职工医疗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6 元。医疗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以后可随工资水平、医疗水平的变化,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

凡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的缴纳,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征收。

未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其单位职工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从其他途径解决。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参加医疗救助缴费年限挂钩。

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八条 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当年发生符合规定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连续缴费年限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2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10万至2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指《六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就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在个人先负担20%后,余额记入医疗费用总额,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第九条 结算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市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以上至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余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转外就医、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有效费用单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医疗救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六政办〔2000〕22号)同时废止。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1-12-04 有效范围: 安徽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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