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阜政秘〔2015〕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保留。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存量房评估,通过阜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或程序进行。
二、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交易双方)进行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应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及存量房的具体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朝向等相关信息。
(二)由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或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三)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或程序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阜阳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阜政办〔2012〕15号)规定,委托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协助重新认定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在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阜政秘〔2012〕66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