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泰建发〔2020〕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相关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新建道路5年内、改扩建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须经属地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二、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围挡相应位置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道路挖掘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挖渣土要及时清运,做到渣土不落地、不过夜。鼓励采用顶管或管道牵引等非开挖施工方式,开挖施工作业完工后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作业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
三、道路挖掘施工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对相邻管线进行保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依据住建部门管理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查阅收集挖掘区域内的管线情况,合理避让地下管线。
2.道路挖掘现场勘察时,由住建部门组织召开管线勘察现场交底会,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邻近管线或桥梁施工保护方案,确保管线或桥梁安全保护距离,签订施工保护协议,通知各地下管线或桥梁权属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因施工造成路面、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并配合产权单位修复,赔偿相关损失。
四、挖掘后道路修复应当由住建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实施。道路挖掘路面结构层由道路修复施工单位进行恢复,结构层以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回填,回填压实度应当经检测符合规范标准。
五、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开展道路挖掘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